發佈人:陳佩儀  發佈時間:2016/10/25 上午 09:17:03
105學年度水寮國小第3號第1次公告
壹、報名時間:自 105年10月25日 上午 08:00 起 至 105年10月31日 下午 04:00 止
貳、甄試時間: 自105年11月8日 上午 09:00 起
叄、職員甄選內容:職務編號: A150210
職稱:幹事
職等: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
職系:一般行政
名額:1名(正取1名、備取2名)
辦公地點:高雄市大樹區水寮國民小學(高雄市大樹區水寮里中華路國小巷1號)
ㄧ、基本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須滿10年以上】且未兼具外國國籍者。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不得任用之情事。
二、應徵資格及條件
1.經銓敘審定委任第五職等以上一般行政職系(含同職組各職系)合格實授,且無特考特用及其他規定限制調任情形(於報名截止日前未在限制轉調期限者始受理報名)。
2. 具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手冊。
3.留職停薪之報考人員如符合報名資格准予報考,惟如經錄取時,應於辦理商調作業前,提出復職證明文件,如未提出者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報考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4.具工作熱誠、服務熱忱及溝通協調能力,且能配合學校需要執行公務及職務調整。
5.具備電腦操作知能、文書處理與上網能力,以熟悉事務業務及相關法規尤佳。

三、工作項目:
1.辦理總務處各項出納業務。
2.辦理勞健保加退保相關業務。
3.辦理午餐執行秘書工作。
4.協辦一般行政工作項目。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四、報名方式:
(一)一律採通訊報名(以郵戳為憑,逾期或現場報名者恕不受理),報名表及相關資料請於105年10月31日(星期ㄧ)前,以掛號郵寄本校人事室收(地址:84044高雄市大樹區水寮里中華路國小巷1號),信封上請註明「應徵幹事職務」。
(二)填寫報名表(附件1),並繳交下列證件影本(一律使用A4紙張影印,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經本人簽名後,依序排列裝訂整齊):
1.公務人員完整履歷表(每筆資料需登載清楚、自傳不可空白且經本人簽章)。
2.身分證影本(正反面)。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4.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5.現職派令影本。
6.最近1次銓敘審定函影本。
7.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100至104年)。
8.最近3年獎懲令(102年10月至105年10月)
9.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手冊
10.英檢證明影本(無者免附)。
11.與本職缺相關訓練、進修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三)資料不完整或經審查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報名亦不退件;如有報名或甄選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電洽本校人事室陳主任(07-6515536-15)。
五、甄選方式
(一)初審資格條件符合者擇優通知面試,名單於105年11月3日(星期四)下午16時前公告本校網站(http://www.slp.ks.edu.tw/),請自行查閱,不另行通知。
(二)甄選日期 :105年11月08日(星期二)。請持國民身分證正本於當日08:30至人事室辦理報到。甄試時間:上午09:00起。
(三)甄選方式:
1.面試(70%)。依儀容舉止、表達能力、工作理念、服務熱忱、問題處理等,每人以 8~10分鐘為原則(視報名人數調整)。
2.電腦操作(30%)。(Word文書處理、 Excel編輯處理。)
(四)未依限完成報到或甄試開始經唱名三次未入場者,視同棄權,取消應試資格,不得異議。
六、錄取方式及通知:
(一) 按成績高低依序錄取正取1名、備取2名,總分未達75分不予錄取。備取人員依序列冊候用,並自甄試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為候用有效期間。如應徵人員均不合適時,本校得予從缺。
(二)甄選錄取人員名單,需俟上級機關或高雄市政府核准後始行生效,再另行通知,並依規定辦理商調作業,未錄取人員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三)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刑者自負。
七、其他事項:
(一)甄選當日如遇颱風等不可抗力之情事,致停止辦公時,則甄選日期將予以順延,並於本校網站公布,請各應考人自行上網查閱。
(二)甄選錄取人員如係現職,經商調程序未獲現職服務機關同意商調,或經商調函發文日起逾30日,現職服務機關無正當理由仍未函復同意,得由備取人員遞補,不得異議。
(三)又甄選錄取人員任免案經陳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核派,若有資格不符或其他因素無法完成核派,或經核派後,如經銓敘部審查資格不符者,則應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候補人員遞補,不得異議。
(四)報名參加甄選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五)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附錄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節錄)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附錄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節錄)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
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
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
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
應予追還。
【附錄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節錄)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
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
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
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一)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
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二)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三)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
者。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
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
、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附錄四】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節錄):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及組織政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