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人:吳中良  發佈時間:2016/10/18 下午 04:43:43
105學年度旗山國中第7號第1次公告
壹、報名時間:自 105年10月18日 下午 04:00 起 至 105年10月25日 下午 04:00 止
貳、甄試時間: 自105年10月29日 上午 08:30 起
叄、職員甄選內容:一、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及「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公務人員任用法暨其施行細則」等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二、甄選人員:
(一)職稱:約聘營養師
(二)名額:正取1名,備取3名。
(三)工作內容:
1.依據食物特質,設計季節性均衡午餐食譜與營養之分析統計;編製午餐月刊並協辦午餐營養教育、營養諮詢服務。
2.訂定各項食品採購規格標準,進行午餐成本分配與控制之計劃與執行併辦理食材驗收。
3.貨源之品管與不良添加物之檢驗,辦理午餐食材送驗及填寫各類衛生檢驗及管理表單。
4.驗收處理食材不良品或數量短缺、貨品延遲之緊急退貨、補貨;每日食品庫存管理。
5.廚工工作指派、勤惰管理及衛生安全作業訓練。
6.督導食物製備作業、膳後清洗工作、廚房內外環境衛生安全管理及午餐廚餘、廢油等可回收物資之管理與聯繫。
7.申購食材並查驗、整理及管理進貨單帳務憑證。
8.學校午餐作業危機處理—因應供餐時效性,故對跳電、臨時停水、鍋爐、調理設備等臨時故障之意外,須緊急反映現況與相關處室及調整後續食材、午餐供應問題。
9.審查支援區學校午餐菜單及協辦營養教育相關活動,輔導協助無營養師學校午餐供應。
10.協辦學務處及代理午餐執秘業務。
11.其他校園營養師職掌業務或臨時交辦之事項。
三、工作地點:旗山國中(高雄市旗山區中學路42號)
四、徵才期間:自105年10月18日至105年10月25日。
五、甄選資格:需同時具備以下(一)、(二)項資格
(一)基本資格: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不得有雙重國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報名),思想純正,身心健康、無傳染病或特殊病症者。
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迴避任用之規定者,及第28條第1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列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3.無「營養師法」第6條規定「不得充任營養師」之情事者。
4.無性侵害、騷擾及霸凌等犯罪紀錄。
(二)具下列資格條件者:
1.具有營養師證書,領有執業執照。
2.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
(三)其他資格:具備電腦文書處理能力者。
六、聘(僱)期間:一年一聘,自高雄市政府函核定發文日通知報到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該職務因經費不足或法定原因提前完成時無條件解僱)。
七、聘用報酬:依據高雄市政府核定計畫內報酬薪點核給,每點折合金額,依行政院規定之約聘人員薪點折合率換算支給。
八、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05年10月25日(星期二),以郵戳為憑。
九、報名方式:
(一)一律通信報名。信封請註明應徵職務及白天聯絡電話於徵才期限內以限掛郵寄或逕送本處人事室收〈地址:高雄市旗山區中學路42號,電話:07-6612650轉510,〉逾期或所送證件不齊全或資格條件不符者,恕不受理,亦不退件,應甄人員所送各項證件影本資料,甄選結束後將依法銷毀。
(二)繳交以下證件影本,並檢具正本查驗,驗畢歸還(請均以A4紙張影印,影本上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1.報名表。
2.國民身分證影本。
3.個人簡歷表。
4.最近3個月內正面半身脫帽2吋照片1式2張(請自行黏貼於報名表上)。
5.營養師證書(領有執業執照)。
6.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持國外學歷者、應譯為中文本、並經教育部認可者)。
7.切結書
8.工作經歷證明(無則免附)。
9.退伍令影本或免役證明(男性備)。
10.具備電腦文書相關證照(無則免附)。
11.身心障礙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12.報名費新台幣800元整(甄選當日繳交,並開立收據)。
十、甄選方式:
(一)電腦實作(40%):電腦文書相關技能。
(二)口試(60%):含專業知能、工作理念、服務態度等,每人約5至8分鐘。
十一、甄試日期與地點:
(一)時間:105年10月29日(星期六)上午9時30分(請於9時0分前報到完畢)
(二)地點:高雄市立旗山國民中學(高雄市旗山區中學路42號)指定地點。
十二、錄取方式、公告及選填服務學校:
(一)凡甄選總成績未達70分者,均不予錄取。
(二)經錄取後發現所附證件有虛偽不實,或有不得任用之情事者,取消錄取資格。
(三)經甄選錄取人員名單,依權責規定需陳報高雄市政府核准後始行生效,俟生效後再另行通知報到。
(四)備取人員候補期限自甄選錄取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有效。
十三、其他
(一)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補充事項,公布於本校網站。
(二)所繳證件如有不實,除取消甄選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三)考試當日如遇颱風、地震或其他等不可抗力之情事,經高雄市政府宣佈放假時,考試日期將予以順延,並於本校網站公布,請應考人自行上網查閱,不再另行通知。
(四)政風專線:(07)7406616,或高雄郵政第 1890 號信箱。

附則: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節錄)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節錄)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
三、營養師法第 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營養師;其已充營養師者,撤銷或廢止其營養師證書:
一、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三、依本法受廢止營養師證書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