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人:羅博仁  發佈時間:2016/6/20 下午 08:57:43
105學年度甲仙國小第1號第3次公告
壹、依據:
教育部訂頒「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貳、甄選類科、名額、聘任期限:
一.集中式特教班(身心障礙類)懸缺代理正取 1人 備取 若干人 (每週上課18~~節,並依學校課務實際排課需要,得彈性調整授課節數) (聘任期間:自105年8月23日至106年7月7日止)
1、上開職缺代理(課)原因消失,應即無條件解除代理(課)。
2、上開職缺為「留職停薪」、「長期病假」、「支援市府」、「兵缺代理」之ㄧ者,如代理原因不成立或消失時,應即結束聘任。
3、備取人員冊列候用,於同一學年內由同類科之備取人員中擇優遴補,候用期滿未獲聘任者,不再聘用。候用期間,如有違反報名資格條件者,取消候用資格。
叄、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無雙重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以上者),且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依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不受理退休人員報名。
肆、甄選資格:
一、參加甄選者除需符合基本條件規定外,並依下列人員甄試成績高低擇優錄取。
1.具有特殊教育階段合格教師證書者。
2.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二、持國外學歷應試者,其畢業學校、科系應在教育部國外學歷認可名冊內,且畢業證書及成績單需經駐外單位驗證通過並附中譯本及進修期間出入境證明等;證件不齊全者,不予受理報名。
伍、報名時間及地點:
一、報名時間:自 105年6月29日 上午 08:00 起 至 105年6月29日 上午 12:00 止
二、報名地點:
地址:高雄市甲仙區文化路45號
聯絡人:楊組長、羅主任
聯絡電話:07-6751025
陸、報名方式:
現場報名或委託報名,不受理通訊報名。
一、報名表格請至學校網站首頁下載使用。
網址:http://www.jxp.ks.edu.tw
二、填寫報名表1份(黏貼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照片,並另備1張供甄選證使用)。
三、繳驗下列證件(正本驗後發還,影本書寫「與正本相符」並簽名留存備查):
1、資格證明文件(請依所具資格條件繳交以下文件之一):
(1).特殊教育階段合格教師證書。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書。
(3).大學以上學歷證明。
2、國民身分證。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4、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請向警察局各分局外事科申請,報名時若申請不及,得於錄取報到時補件)。
5、已退伍或免服兵役者,請檢附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
6、曾修畢特殊教育3學分以上或已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54小時之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7、身心障礙手冊(無者免繳)。
一、領取甄選證:為參加甄試之入場憑證,請妥為保管。
二、報名費:0元。
三、備註:1.以本校公告簡章為主。【不受理退休教師報名】需具有國民小學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合格教師證書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書或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證明。
2.本校得視校務需求,調整本職缺錄取人員至資源班授課,並需協辦特教業務,可接受者再行報考
柒、甄試:
一、甄試時間: 自105年6月29日 下午 02:00 起
二、甄試地點:甲仙國小
三、甄試項目與比例:
口試:50%
試教:50%
四、考試範圍:
集中式特教班(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特殊需求領域課程大綱之指標,以特殊教育學生學習需求調整,進行教學演示。
五、試教時請自行攜帶教具。
六、其他:(一)、甄試項目與比例:
口試:50%:以10分鐘為原則(應考人於教學演示完後即進行口試)內容以教學理念、班級經營、學生情緒行為輔導方法為主。
試教:50%:每人10分鐘為原則,請備3份教案於應試時繳交。
(二)、試教範圍:
依據特殊教育特殊需求領域課程大綱之指標,以特殊教育學生學習需求調整,進行教學演示。
1、學生類別:3位,說明如下:
(1)學生一:重度自閉症。無語言以溝通板「扶手打字」來表達,能配合情境理解指令;注意力持續時間短,有自我刺激行為與情緒問題。
(2)學生二:中度智能障礙。能理解並回應常用語句和指令,語言表達尚未有完整句子,提醒下能延長其專注時間。
(3)學生三:自訂
(三)試教指標(單元自訂):特殊需求課程指標二擇一,進行教案撰寫與教學演示10分鐘。
1.生活管理領域(自我照顧)
1-2-1-5能聽從指令遵守自己需控制的食物種類(如:蠶豆症禁食蠶豆、糖尿病減量的飲食控制)
2.生活管理領域(家庭生活)
2-1-1-5能進行單一清潔工作(如:擦黑板、掃地、拖地)
(四)、請自備教材、教具,本校僅提供場地,應試者應提供教案1式3份給評審委員(於報名時一併繳交並不再發還)。
(五)、總成績未達最低錄取分數者(70分)不予錄取
七、同一科目有數缺時,依甄選成績高低,由參加甄選者選擇;甄試成績相同時,以試教成績高低決定錄取名單,又試教成績相同時以修畢特殊教育3學分或特殊教育知能研習54小時者優先,若又同時修畢特殊教育3學分或特殊教育知能研習54小時者,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定之。
八、甄試成績未達最低錄取分數者,不予錄取。
捌、錄取通知:
一、甄選結果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公告於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及本校網站並通知錄取人員。
二、甄試結果公告日期:105年6月29日 下午 07:00
三、複查成績時間:請於105年6月30日至105年6月30日親自向本校教務處申請複查,申請複查成績時,請攜帶甄選證及繳交複查手續費,否則恕不受理。
玖、報到聘用:
一、正取人員請於105年6月30日前攜帶相關文件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手續,逾時未報到者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二、備取人員候用時間至106年6月30日
拾、待遇:
一、本市代理教師自98學年度起均不予採計其職前各項年資,一律按其學歷敘薪,不採計職前年資。
二、代理教師待遇(包括本薪、加給及獎金)之支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所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加給(現稱為學術研究費)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並依實際代理之月數,按月支給;代課教師依實際授課鐘點數支給。
拾壹、報名或甄選當天如遇颱風等天然災害,經高雄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考試等相關時程順延辦理,以學校網站公告為準。
拾貳、附則:
◎有教師法第14條第一項以下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本法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1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