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人:黃*如  發佈時間:2017/1/17 下午 05:31:48
105學年度前金幼兒園第2號第1次公告
壹、依據:
教育部訂頒「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及「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貳、甄選類別、名額、聘任期限:一般類幼兒園代理教師,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
一、代理期程說明:
(一)代理期限得配合教育局行事曆酌做調整。
(二)如代理原因不成立或消失時,代理教師應不予聘任或立即無條件解職。
叄、甄選資格條件:一般類幼兒園代理教師需具有幼兒教育合格教師證書 (不含退休教師)。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無雙重國籍者。
二、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及「教師法」第14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及有損師道之不良紀錄者。
三、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在台灣地區設籍已滿10年者。
四、男性須役畢或免服兵役證明者。
肆、報名時間及地點:
一、報名時間:自 106年1月24日 上午 09:00 起 至 106年1月24日 上午 12:00 止
二、報名地點:
地址:高雄市高雄市前金區大同二路76號,前金幼兒園行政辦公室
聯絡人:黃?如
聯絡電話:2211708#108
伍、報名方式:
一、現場報名或委託報名,不受理通訊報名。
報名表格請至學校網站首頁下載使用。
網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kh.edu.tw/最新消息公告/人事甄選公告、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前金幼兒園網站http://www.cckg.kh.edu.tw/之最新訊息
二、填寫報名表1份(黏貼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照片,並另備1張供甄選證使用)。
三、繳驗下列證件(正本驗後發還,影本書寫「與正本相符」並簽名留存備查):
1、資格證明文件(請依所具資格條件繳交以下文件):填寫報名表、甄選證(分別黏貼最近三個月正面半身2吋照片各1張)。
繳驗下列證件正、影本各乙份(正本驗畢發還,影本為A4大小,請核章註明與正本相符以示負責)。
(一)幼兒園教師合格證書或合格證明文件。
(二)無雙重國籍切結書。
(三)其他與教學有關證件及優良事蹟證明文件。
(四)簡歷自傳:請依附件自傳表格式電腦繕寫(一式三份),三份須於姓名欄處親筆簽名。
(五)貼妥32元限時掛號郵資之標準回郵信封一個(郵遞區號務必填寫)。
2、國民身分證。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4、已退伍或免服兵役者,請檢附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
5、身心障礙手冊(無者免繳)。
6、備註:請依上述順序排列,並以迴紋針於左上角固定,證件不齊者不予受理。
二、領取甄選證:為參加甄試之入場憑證,請妥為保管。
三、報名費:600元。
陸、甄試:
一、甄試時間: 自106年1月25日 上午 08:30 起
二、甄試地點:試教及口試地點當日宣布,由工作人員引導。
三、甄試項目與比例:(一)試教(60%):每人以10分鐘為原則(進入考場即開始計時),教學內容以「大自然的秘密」、「房子」兩個主題擇一準備,教材教具由試教者自備,應試者請準備教案一式三份(教案於甄試當日繳交,請事先自行影印入場時繳交)。
(二)口試(40%):每人以8分鐘為原則(幼兒教保、班級經營相關理論及教學理念)。
四、總成績未達最低錄取分數者不予錄取。
五、甄試規定補充說明:所有報考人員應於106年1月25日(三)上午8時30分前於前金幼兒園1樓行政組完成報到,逾時未報到者視同棄權,不得異議。
柒、錄取通知:
一、甄選結果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公告於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及本校網站並通知錄取人員。
二、甄試結果公告日期:106年1月25日
三、複查成績時間:請於106年1月26日 上午 09:00前親自向本校申請複查,申請複查成績時,請攜帶甄選證及繳交複查手續費,未備齊者恕不受理。
捌、報到聘用:
一、正取人員請於106年1月26日 上午 10:00前報到,逾時未報到者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二、備取人員候用期限至107年6月30日
玖、待遇:依照高雄市政府教育局98年3月30日高市教人字第0980012373號函及97年6月11日高市教人字第0970022380號函規定,以學歷為敘薪標準,不採計職前年資,並自97學年度起停止辦理成績考核。
拾、報名或甄選當天如遇颱風等天然災害,經高雄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考試等相關時程順延辦理,順延報名或甄選日期依學校網站公告為準。
拾壹、附則:
◎有教師法第14條第一項以下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或前項後段情事(有第十二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本法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1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