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人:梁祐禎  發佈時間:2017/10/19 上午 11:20:05
106學年度內門國中第4號第1次公告
壹、報名時間:自 106年10月19日 上午 12:00 起 至 106年10月26日 下午 05:00 止
貳、職員甄選內容:高雄市立內門國民中學組長甄選簡章
一、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甄選人員:
職稱:事務組長
職務編號:A150120
職系:一般行政
職務列等: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
名額: 1名
三、辦公地點:高雄市立內門國民中學(845高雄市內門區中正路160巷30號)。
四、資格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須滿10年以上)且未具外國國籍者。
(二)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普考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經銓敘審定委任第五職等以上合格實授,具一般行政職系(含同職組各職系)任用資格,且無特考特用及其他規定限制調任情形者(於報名截止日前未在限制轉調期限者始受理報名)。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第1項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四)留職停薪之報考人員如符合報名資格准予報考,惟如經錄取時,應於辦理商調作業前,提出復職證明文件,如未提出者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報考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五)具政府採購專業人員證書或政府採購相關研習訓練相關經驗尤佳。
(六)品行端正、無不良嗜好、負責盡職、具服務熱忱、且能配合學校需要執行公務暨工作職務調整。
五、工作項目:
(一)綜理一般事務業務。
(二)全校營繕工程、財務、勞務之採購業務。
(三)全校公有建築、廳舍之管理、設備及維護工作。
(四)規劃辦理本校總務處相關計畫之撰寫、執行等相關事宜。
(五)工友、臨時人員及替代役服勤管理業務。
(六)家長會業務之辦理。
(七)校園安全管理機制。
(八)每學期(半年)辦理一次防災教育演練及自衛消防編組等防災業務。
(九)學校場地租借使用管理業務。
(十)學校宿舍之借用、歸還及管理事項。
(十一)落實年度經費之執行及採購效能。
(十二)綠色、身心障礙產品及服務之採購。
(十三)落實環保及節能減碳事宜。
(十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六、報名時間:106年10月19日至106年10月26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七、報名方式:
(一)一律採通訊報名,報名表及相關證件於請於報名截止日前,以掛號郵寄至:845高雄市內門區中正路160巷30號內門國民中學人事室收,信封上註明【應徵組長職務】,截止日期以掛號郵戳為憑。
(二)檢附下列資料(請以A4紙張格式影印並依序裝訂):
1.報名表(請至本校網站/學校公告下載,網址http://school.kh.edu.tw/index.html?WebID=301)
2.公務人員履歷表(須附照片及自傳並經本人簽章)。
3.身分證 (正反面請印同面、A4紙勿裁剪)
4.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5.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6.現職派令、最近一次銓敘審定函及具甄選職務職系調任資格之銓敘部證明文件。
7.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101年至105年)。
8.有限期內身心障礙手冊(無者免付)。
9.全民英檢及格證書或其他英語能力測驗及格證書(無者免附)。
10.採購證照或與本職缺相關訓練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三)經審查資格不符合者或證件檢附不齊備者,不予受理報名;受理後除申請退還者外,概不退還;證明文件如有虛偽不實者,均不予錄取。
(四)聯絡電話:07-6671002轉51 梁小姐。
八、甄試方式:資歷審查合格者將擇優通知面試,並於甄試(含)前3日於本校網頁公告甄試時間及地點,請報名者自行上網查閱。
九、錄取名額:
(一)正取1名,至多備取2名,總成績未達75分者不予錄取。備取人員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為候用有效期間。若參加甄選人員成績均未達本校錄取標準,本校得予以從缺。
(二)本案甄選錄取人員名單,需俟相關機關或高雄市政府核准後始行生效,屆時再另行通知。
(三)正取人員將由本校主動通知並辦理各相關事宜,未錄取人員不另通知,所報資料證件亦不退還,如有需要退件者請於報名時自附回郵信封(含郵資),本校將於甄選後寄回。
十、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附錄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附錄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附錄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
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一)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二)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三)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者。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附錄四、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前段: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