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人:李秋燕  發佈時間:2017/10/3 下午 03:19:36
106學年度文府國中第7號第1次公告
壹、報名時間:自 106年10月3日 下午 03:30 起 至 106年10月13日 下午 06:00 止
貳、甄試時間: 自106年10月23日 上午 09:30 起
叄、職員甄選內容:高雄市立文府國民中學一般行政職系幹事職缺甄選簡章
一、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甄選職缺
(一)職務編號:A150040
(二)職稱:幹事
(三)職務列等: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四)職系:一般行政職系
(五)錄取名額:正取1名、備取2名

三、工作地點:高雄市立文府國民中學(高雄市左營區文府路401號)
四、應徵資格:
(一)具有一般行政職系(含同職組各職系)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以上,且無考試限制調任之情事者。(於報名截止日前未在限制轉調期限者始受理報名)。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第1項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
(三)留職停薪之報考人員如符合報名資格准予報考,惟如經錄取時,應於辦理商調作業前,提出復職證明文件,如未提出者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報考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四)具工作服務熱誠及溝通協調能力,注重行政倫理,並能配合學校職務調整者。

五、工作項目:
(一)、辦理學生註冊及編班事宜、編定學生學號及學籍管理。
(二)、成績之登記、統計分析、填發及保管。。
(三)、辦理學生轉學、休學及復學等事宜。。
(四)、執行段考命題卷蒐集、印製、分包,協助補考試務。
(五)、協助各科作業抽查執行、教室日誌查閱。
(六)、教學相關業務表單回收與人數統計。
(七)、處室交辦之臨時業務。
六、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06年10月13日(星期五)為止。
七、報名方式:
(一)一律通訊報名,不受理現場報名,報名表暨相關證件請於106年10月13日(星期五)前以掛號郵寄本校人事室(高雄市左營區文府路401號),並於信封上註明「應徵幹事」,截止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簡章請至本校網頁下載,網址: http://www.zywfjh.kh.edu.tw/)
(二) 填寫報名表,並繳交下列證件影本(一律使用A4紙張影印,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經本人簽名後,依序排列裝訂整齊):
1.公務人員履歷表(每筆資料需登載清楚、自傳不可空白且經本人簽名蓋章)。
2國民身分證。
3.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4.最高學歷證書。
5.現職派令。
6.現職最近一次銓審函。
7.最近五年(101-105年)考績通知書。
8最近三年獎懲令
9全民英檢及格證書或其他英語能力測驗及格證書(無者免附).
10與本職缺相關訓練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八、資格審查:就書面資料經審查資格不符合者不予受理報名;經錄取後發現所附證件有虛偽不實,或有不得任用之情事者,取消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
九、甄試項目:
面試100%:儀態(含舉止、態度及禮貌)、應對能力(含語言及肢體表達)、專業知識及經驗(含問題判斷、分析等),每人以8至12分鐘為原則。以報名順序依序面試,不另行抽籤,並視報到人數調整甄選時間。
十、甄試時間、地點:
(一)經審查符合資格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名單將於106年10月19日(星期四)張貼公佈於本校網站首頁,不再另行通知。。
(二)甄試報到時間:106年10月23日(星期一)上午09:00~09:20 (請攜帶各項證件正本至本校人事室報到並查驗)。
(三)甄試時間:106年10月23日(星期一)上午09:30起。
(四)甄試地點:本校教室或會議室(另行通知)。
(五)未依限完成報到或甄試開始唱名三次未入場者,視同棄權,取消應試 資格,不得異議。
十一、錄取方式及通知:
(一)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及施行細則,正取1名、備取2名,惟甄選總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若參加甄試人員成績均未達本校錄取標準,本校得予以從缺。
(二)甄選錄取人員名單,需俟相關機關或高雄市政府核准後始行生效,屆時再另行通知;未錄取人員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三)正式錄取人員應備相關證件正本,並於本校約定日期前親至本校人事室繳交,逾時未報到者以棄權論,屆時由候補者依序遞補。
(四)備取人員候補期限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有效。
十二、注意事項:
(一)逾期報名(以郵戳為憑)、檢附資料不齊全及資格不符者,恕不受理,亦不另行通知及退件;甄選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及退件。所繳證件如有不實,除取消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人員自行負責。
(二)甄選當日如遇颱風等不可抗力之情事,致停止辦公時,則考試日期將予以順延,並於本校網站公布,請各應考人自行上網查閱。
(三)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如需對本簡章諮詢,電話:(07)3495569轉分機52李小姐。

【附錄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節錄):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附錄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節錄):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 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附錄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節錄):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 但功過不得相抵。
(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1、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2、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3、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者。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ㄧ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