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人:姜成旺 發佈時間:2017/12/19 下午 03:57:06
106學年度福康國小第6號第1次公告
壹、依據:
教育部訂頒「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及「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貳、甄選類別、名額、聘任期限:一、類別及名額:全日班代課教師: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
二、代課期限:自107年02月21日起至107年6月29日止。
(一)上開職缺代理(課)原因消失,應即無條件解除代理(課)。
(二)上開職缺為「留職停薪」、「長期病假」、「支援市府」、「兵缺代理」之一者,如代理原因不成立或消失時,應即結束聘任。
(三)備取人員冊列候用,於同一學年內由同類科之備取人員中擇優遴補,候用期滿未獲聘任者,不再聘用。候用期間如有違反報名資格條件者,取消候用資格。
(四)實際服務期限仍依專案經費執行情況而定,若該項經費支用完畢,則自然終止聘約。
叄、甄選資格條件:一、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無雙重國籍者。
(2)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以上者。
(3)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4)男性須役畢或持有免服兵役證明。
(5)不受理退休人員報名。
二、報名資格:參加甄選者除需符合基本條件規定外,並依下列人員甄試成績高低依資格順序擇優錄取。
(1)具有幼兒園教育合格教師證書者。。
肆、報名時間及地點:
一、報名時間:自 106年12月25日 上午 09:00 起 至 106年12月25日 上午 12:00 止
二、報名地點:
地址:福康國小人事室(高雄市苓雅區漢陽街17號,面對正門第一棟三樓)。
聯絡人:姜成旺主任。
聯絡電話:7227134#751。
伍、報名方式:
一、現場報名或委託報名,不受理通訊報名。
報名表格請至學校網站首頁下載使用。
網址:http://163.32.242.9:1000
二、填寫報名表1份(黏貼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照片,並另備1張供甄選證使用)。
三、繳驗下列證件(正本驗後發還,影本書寫「與正本相符」並簽名留存備查):
1、資格證明文件(請依所具資格條件繳交以下文件):詳請聯結本校網站下載簡章參閱
2、國民身分證。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4、已退伍或免服兵役者,請檢附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
5、身心障礙手冊(無者免繳)。
6、備註:詳請聯結本校網站下載簡章參閱。
二、領取甄選證:為參加甄試之入場憑證,請妥為保管。
三、報名費:300元。
陸、甄試:
一、甄試時間: 自106年12月26日 上午 09:00 起
二、甄試地點:本校三樓本土A教室(試教)及三樓視聽教室(口試)。
三、甄試項目與比例:1、試教:佔總成績60%。
(1)試教時間:每人10分鐘為限(進入試場即開始計時,含教具準備及佈置時間),試教時無學生。單元主題自由設計。
(2)CD錄放音機由參試者自備。
(3)書寫教學活動設計簡案,並影印3份,於試教前繳交。(教具自備)
2、口試:佔總成績40%。
(1)口試時間:每人以10分鐘為限(含進退場時間)。
(2)口試採委員提問方式,以幼兒教保專業知能與素養、人際關係與溝通協調、幼兒教保相關法令等為主。
四、總成績未達最低錄取分數者不予錄取。
五、甄試規定補充說明:依甄選成績高低錄取,甄試總成績相同情形,以試教成績較高分者為優先,試教或口試其中一項成績,原始分數未達75分者不予錄取。。
柒、錄取通知:
一、甄選結果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公告於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及本校網站並通知錄取人員。
二、甄試結果公告日期:106年12月27日。
三、複查成績時間:請於106年12月27日 上午 12:00前親自向本校申請複查,申請複查成績時,請攜帶甄選證及繳交複查手續費,未備齊者恕不受理。
捌、報到聘用:
一、正取人員請於106年12月28日 上午 12:00前報到,逾時未報到者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二、備取人員候用期限至107年6月29日止
玖、待遇:以時計薪,並按日計薪
拾、報名或甄選當天如遇颱風等天然災害,經高雄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考試等相關時程順延辦理,順延報名或甄選日期依學校網站公告為準。
拾壹、附則:
◎有教師法第14條第一項以下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或前項後段情事(有第十二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本法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1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