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人:李昭靜  發佈時間:2017/12/4 上午 09:58:34
106學年度仁武高中第5號第1次公告
壹、報名時間:自 106年12月4日 上午 09:00 起 至 106年12月7日 下午 10:00 止
貳、職員甄選內容:高雄市立仁武高級中學一般行政職系管理員甄選簡章
一、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甄選人員:
(一) 職務編號:A150270。
(二) 職稱:管理員。
(三)官職等:委任第三職等至委任第五職等。
(四) 職系:一般行政職系。
(五)名額:正取1名、備取2名。
三、辦公地點:高雄市立仁武高級中學(高雄市仁武區仁林路20號)
四、應徵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須滿10年以上)且未兼具外國國籍者。
(二)具有一般行政職系(含同職組各職系)之公務人員法定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以上,且無考試限制調任情形(於報名截止日前未在限制轉調期限者始受理報名)。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第1項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四) 未曾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行政處分。
(五)留職停薪之報考人員如符合報名資格准予報考,惟如經錄取時,應於辦理商調作業前,提出復職證明文件,如未提出者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報考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六)具電腦操作知能,熟悉WORD、EXCEL、Power Point等電腦軟體文書處理能力。
(七)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學士(含)以上學位。
(八)具良好溝通能力。
(九)因應搬書及書籍上架工作需求,因此須不懼高及爬梯能力。
(十)需具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手冊。
五、工作項目:
(一)教職員工及學生圖書及非書資料之借閱、歸還,及逾期圖書催還。
(二)圖書、非書資料之登錄、分編、典藏。當期期刊、報紙之登錄、張掛、借閱、裝訂與整理,過期期刊、報紙之借閱、轉贈及裝訂。
(三)館藏淘汰書籍之報廢與處理,與寒暑假圖書館清理。
(四)圖書館公文分送與協助圖書志工管理。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六、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06年12月7日(星期四)為止。
七、報名地址:高雄市立仁武高級中學(高雄市仁武區仁林路20號;電話:07-3721640#510)
八、報名方式:
(一)一律通訊報名,報名表、切結書暨相關證件請於106年12月6日(星期三)前以限時掛號郵寄本校人事室收(地址:81461高雄市仁武區仁林路20號),並於信封上註明「應徵管理員」,截止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或現場報名者恕不受理。
(二)繳交報名表、切結書一份(報名表及切結書請至本校網站首頁下載,網址:http://www.rwm.ks.edu.tw/)
(三)繳交相關證件影本:
1.公務人員履歷表(每筆資料需登載清楚、自傳不可空白且經本人簽章)。
2.身分證影本(正反面請影印貼於報名表上)。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4.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5.現職派令影本。
6.最近一次銓敘審定函影本。
7.最近五年內獎懲令(101年11月至106年11月)。
8.最近五年考績通知書影本(101至105年)。
9.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10.全民英檢及格證書或其他英語能力測驗及格證書影本(無者免附)。
11.與本職缺相關訓練證明文件影本(無者免附)。
以上1~11項資料一律使用A4紙張影印,且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經本人核章,以示負責,並請依序排列裝訂整齊。
(四)經審查資格不符合或資料不完整者不予受理報名亦不退件;經錄取後發現所附證件有虛偽不實,或有不得任用之情事者,取消錄取資格。如有報名或甄選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電洽07-3721640轉510人事室李主任或轉810圖書館陳主任。
九、甄選方式:面試。
十、甄試時間、地點:
(一)經審查符合資格報名人員,將擇優通知甄試時間。
(二)參加應試人員請於通知甄試當日持國民身分證及各項證件正本至本校人事室進行查驗應試 。
(三)甄試地點:高雄市立仁武高級中學(高雄市仁武區仁林路20號)。
十一、錄取方式及通知:
(一)按成績高低依序擇優錄取正取1名、備取2名,備取人員依序列冊候用,並自甄試結果確定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候用有效期間。
(二)本案甄選錄取人員名單,需俟相關機關或高雄市政府核准後再另行公告或通知。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十二、經甄選錄取人員仍應依權責規定陳報市府核准始行生效。
十三、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十四、其他事項:
(一)甄選當日如遇颱風等不可抗力之情事,致停止辦公時,則甄選日期將予以順延,並於本校網站公布,請各應考人自行上網查閱。
(二)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附錄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附錄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附錄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節錄):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
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一)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二)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三)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者。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ㄧ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附錄四、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