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人:柯泰吉  發佈時間:2017/2/24 下午 04:31:00
105學年度三民國中第15號第3次公告
壹、報名時間:自 106年3月1日 上午 08:00 起 至 106年3月1日 下午 04:30 止
貳、甄選內容:105學年度三民國中第15號第3次公告
壹、報名時間:自 106年3月1日 上午 08:00 起 至 106年3月1日 下午 16:30 止。
貳、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97年9月26日 高市教五字第0970037913號函」規定。
參、甄選類科、名額、任期:
一、桌球專長教練正取1人,備取若干人 (每週上課6節,並依學校課務實際排課需要,得彈性調整授課節數)
二、聘任期間:自106年3月7日起(或實際報到日期)至106年6月30日止。
肆、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無雙重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以上者),且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依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不受理退休人員報名。
伍、報名資格:需符合基本條件及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應甄資格:(具備下列任一資格即可)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具有體委會核發之專任運動教練證之「專任運動教練」
(三)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畢業,曾指導本市代表隊、學生或代表本市參加國際性運動會、全國運動會(含台灣區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團體或個人項目前三名者。
(四)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畢業,曾指導本市代表隊、學生或代表本市參加全國單項協會舉辦之比賽獲團體或個人項目前二名者。
(五)具有特殊優良事蹟者,需具有該項專長C級教練證。
陸、報名時間及地點:
一、報名時間:106年3月1日上午08:00起 至 106年3月1日下午16:30 止。
二、報名地點:
(一)地址:高雄市三民區十全一路200號(三民國中人事室)。
(二)聯絡人:柯主任。
(三)聯絡電話:3227751轉551。
柒、報名方式:
一、現場報名或委託現場報名,不受理通訊報名。報名表格請至下列網址下載http://www.smjh.kh.edu.tw/
二、繳驗下列證件:
1、報名表(黏貼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照片,並另備1張供甄選證使用)。
2、資格證明文件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驗後發還,影本書寫「與正本相符」
並簽名留存備查):
3、國民身分證。
4、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5、身心障礙手冊(無者免繳)。
三、領取甄選證:為參加甄選之入場憑證,請妥為保管。
四、報名費:免報名費。
捌、甄選:
一、時間:自106年3月2日早上9:00開始。
二、地點:本校(高雄市三民區十全一路200號)美樓二樓視聽教室。
三、甄試項目與比例:
(一)專長教練:口試:100%。
四、同一科目有數缺時,依甄選成績高低,由參加甄選者選擇;甄試成績相同時,以試教成績高低決定錄取名單。
五、總成績未達最低錄取分數75分者不予錄取。
六、甄試規定補充說明:。
玖、錄取通知:
一、甄選結果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公告於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及本校網站並通知錄取人員。
二、甄試結果公告日期:106年3月6日 中午 12:00。
三、複查成績時間:請於106年3月6日16:00前親自向本校教務處申請複查,申請複查成績時,請攜帶甄選證及繳交複查手續費,未備齊者恕不受理。
拾、報到聘用:
一、正取人員請於106年3月7日 上午 11:00前報到,逾時未報到者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二、備取人員候用期限至106年6月30日止。
拾壹、報名或甄選當天如遇颱風等天然災害,經高雄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考試等相關時程順延辦理,順延報名或甄選日期依學校網站公告為準。

附則:
◎有教師法第14條第一項以下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1.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3.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4.依法停止任用,或受有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5.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6.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7.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8.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9.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10.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11.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12.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13.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14.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