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人:黃瀅靜  發佈時間:2017/2/24 下午 05:17:08
105學年度壽山國中第11號第1次公告
壹、報名時間:自 106年3月2日 上午 09:00 起 至 106年3月2日 上午 11:00 止
貳、甄選內容:高雄市立壽山國民中學105學年度專長教練甄選簡章(第一次)
壹、依據:
依照『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高雄市各級公立學校體育班聘任專長教練作業流程規定』及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
貳、甄選類科、名額、聘任期限:
一.體育專長教練(具圍棋專長)正取 1 名,備取若干人(每週上課2-4節,並依學校課務實際排課需要,得彈性調整授課節數) (聘任期間:自106年3月8日起至106年6月30日止)
二.備取人員冊列候用,於同一學年內由同類科之備取人員中擇優遴補,候用期滿未獲聘任者,不再聘用。候用期間如有違反報名資格條件者,取消候用資格。
?、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無雙重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以上者),且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依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不受理退休人員報名。
肆、甄選資格:
一、參加甄選者除需符合基本條件規定外,並依下列人員甄試成績高低依資格順序擇優錄取。
1.具有中等學校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持國外學歷應試者,其畢業學校、科系應在教育部國外學歷認可名冊內,且畢業證書及成績單需經駐外單位驗證通過並附中譯本及進修期間出入境證明等;證件不齊全者,不予受理報名。
伍、報名時間及地點:
一、報名時間:106年3月2日(四)上午09:00--11:00。
二、報名地點:本校體育組。
聯絡人:詹桓隆。
聯絡電話:5519150轉23。
陸、報名方式:
一、現場報名或委託報名,不受理通訊報名。報名表格請至學校網站首頁下載使用。網址:http://www.ssjh.kh.edu.tw/
二、填寫報名表1份(黏貼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照片)。
三、繳驗下列證件(正本驗後發還,影本書寫「與正本相符」並簽名留存備查):
1、資格證明文件(請依所具報考資格條件繳交以下文件):
(1)中等學校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
2、國民身分證。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4、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請向警察局各分局外事科申請,報名時若申請不及,得於錄取報到時補件)。
5、已退伍或免服兵役者,請檢附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
6、身心障礙手冊(無者免繳)。
7、備註:。
四、免報名費
柒、甄試:
一、甄試時間:自106年3月3日(五)上午 08:30 起
二、甄試地點:本校體育組。
三、甄試項目與比例:採資格審查及口試。
四、同一科目有數缺時,依甄選成績高低,由參加甄選者選擇;甄試成績相同時,以試教成績高低決定錄取名單,若再相同則以口試分數高低決定錄取名單。
五、總成績未達最低錄取分數(80分)者不予錄取。
六、甄試規定補充說明:甄試結果複查成績時間為106年3月3日下午13時至17時。
捌、錄取通知:
一、甄選結果經本校體育委員會審查後,公告於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及本校網站並通知錄取人員。
二、甄試結果公告日期:106年3月3日(五)中午12點前。
三、複查成績時間:請於106年3月3日(五)下午13時至17時,親自向本校體育組申請複查,申請複查成績時,請攜帶身份證件及繳交複查手續費,未備齊者恕不受理。
玖、報到聘用:
一、正取人員請於106年3月6日 11:00 前親自至體育組報到,逾時未報到者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二、備取人員候用期限至106年6月30日止。
拾、待遇:
一、本市代理教師自98學年度起均不予採計其職前各項年資,一律按其學歷敘薪,不採計職前年資。
二、代理教師待遇(包括本薪、加給及獎金)之支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所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加給(現稱為學術研究費)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並依實際代理之月數,按月支給;代課教師依實際授課鐘點數支給。
拾壹、報名或甄選當天如遇颱風等天然災害,經高雄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考試等相關時程順延辦理,順延報名或甄選日期依學校網站公告為準。
拾貳、附則:
◎有教師法第14條第一項以下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
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
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
※本法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1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款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