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人:曾苡峮  發佈時間:2017/2/24 下午 12:28:58
105學年度龍華國小第6號第2次公告
壹、依據:
教育部訂頒「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貳、甄選類科、名額、聘任期限:
1、上開職缺代理(課)原因消失,應即無條件解除代理(課)。
2、上開職缺為「留職停薪」、「長期病假」、「支援市府」、「兵缺代理」之ㄧ者,如代理(課)原因不成立或消失時,應即結束聘任。
3、備取人員冊列候用,於同一學年內得由同類科之備取人員中擇優遴補,候用期滿未獲聘任者,不再聘用。候用期間如有違反報名資格條件者,取消候用資格。
叄、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無雙重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以上者),且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依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不受理退休人員報名。
肆、甄選資格:
一、參加甄選者除需符合基本條件規定外,並依下列人員甄試成績高低擇優錄取。
1.具有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2.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二、持國外學歷應試者,其畢業學校、科系應在教育部國外學歷認可名冊內,且畢業證書及成績單需經駐外單位驗證通過並附中譯本及進修期間出入境證明等;證件不齊全者,不予受理報名。
伍、報名時間及地點:
一、報名時間:自 106年3月1日 上午 09:00 起 至 106年3月1日 上午 12:00 止
二、報名地點:
地址:本校教務處(高雄市鼓山區大順一路858號前棟1樓)
聯絡人:吳主任
聯絡電話:5553086轉11
陸、報名方式:
一、現場報名或委託報名,不受理通訊報名。
報名表格請至學校網站首頁下載使用。
網址:
二、填寫報名表1份(黏貼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照片,並另備1張供甄選證使用)。
三、繳驗下列證件(正本驗後發還,影本書寫「與正本相符」並簽名留存備查):
1、資格證明文件(請依所具報考資格條件繳交以下文件):
(1).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書。
2、國民身分證。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4、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請向警察局各分局外事科申請,報名時若申請不及,得於錄取報到時補件)。
5、已退伍或免服兵役者,請檢附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
6、身心障礙手冊(無者免繳)。
7、備註:
二、領取甄選證:為參加甄試之入場憑證,請妥為保管。
三、報名費:800元。
柒、甄試:
一、甄試時間: 自106年3月1日 下午 02:00 起
二、甄試地點:
三、甄試項目與比例:
四、考試範圍:
五、試教時請自行攜帶教具。
六、同一科目有數缺時,依甄選成績高低,由參加甄選者選擇;甄試成績相同時,以試教成績高低決定錄取名單。
七、總成績未達最低錄取分數分者不予錄取。
八、甄試規定補充說明:高雄市鼓山區龍華國民小學105學年度
一般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第二次公告)
壹、依據:
一、「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
選作業要點」、「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
規定」。
貳、甄選類別、名額、代理期限、待遇及備取候用期限:
一、類別及名額:
五年級【一般】代理教師(兼導師),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原教師申請侍親留職停薪。
二、聘任期間:
自聘用日起至106年6月30日止。
三、待遇:
依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計支。
四、備取候用期限:自甄選結果公告日起至106年6月30日止。

參、應甄資格:
一、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雙重國籍者。
(二)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情事者(如事後查證錄取者,確有各該情事之ㄧ者,取消錄取資格)。
(三)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在台灣地區設籍已滿10年者。
(四)男性須役畢或持有免服兵役證明,或於106年2月24日前役畢且有證明者。

二、學經歷條件: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2.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肆、簡章公告及下載:
甄選簡章自106年2月24日(五)起公告於下列網站,請自行下載簡章及報名表件,不另行發售:
一、高雄市鼓山區龍華國民小學網站(網址:http://www.lhps.kh.edu.tw/最新消息)。
二、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網址:http://www.kh.edu.tw/教職員甄選公告)。
三、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網址:http://tsn.moe.edu.tw)。

伍、報名日期、地點、方式及手續:
一、日期: 106年3月1日(三)時間:09:00-12:00。
二、地點:本校教務處(高雄市鼓山區大順一路858號前棟1樓) 。
三、方式:限本人親自或委託報名(委託報名者需繳交委託書,恕不受理通訊報名)。
四、手續:
(一)繳交報名表(正本1份,影本3份)。
(二)繳交報名費:800元,報名後不得要求退費。
(三)繳驗下列各項證件:(請自備正本及A4規格影印本各1份,正本驗畢發還、影本請書寫「與正本相符」並簽名後依序裝訂成冊)
1.國民身分證(請黏貼於附件3)。
2.合格教師證書(含相關證明書及切結書)。
3.學、經歷證件(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服務證明書及其他與教師資格有關之證件,凡持有國外學歷證件者,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請併附中文譯本及駐外單位查證屬實之證明)。
4.專長證明文件。
5.男性繳驗退伍令或相關證明者。
6.其他與教學有關證件、優良事蹟證明文件。
(四)繳交自傳3份(以1,000字以內為原則,於報名時繳交。以A4格式直式橫書,內容含學、經歷、專長志趣、優良表現、對教育工作的理想和抱負及對自我的期許等)
陸、甄選方式、內容、時間及地點:
一、甄選方式及內容:
(一)初審:書面資料審查。
(二)複試(口試、試教):
1.口試:(50%):含個人簡介、教育理念、教育素養、教學方式、教育專業知能,每人8~10分鐘為原則,並得由甄選委員會視報考人數多寡調整之。
2.試教:(50%):
(1)試教科目及範圍:
數學康軒版,單元自選。
(2)每人10分鐘,單元自選、教具自備,採模擬情境,需準備教案3份,於試教前交予試務單位。
(三)成績計算:口試成績占50%、試教成績占50%,初審不列入總成績計算。
二、甄選時間及地點:
(一)初審:書面資料審查。
(二)複試(口試、試教)
1.時間:106年3月1日(三)14時起,請於應試前20分鐘報到完畢並繳交複試報名費(唱名3次未到者,以棄權論)。
2.報到地點:本校行政大樓1樓教務處。
3.複試地點:本校教室或行政樓2樓會議室。
4.應試順序:依現場抽籤序號。
5.應試者請勿遠離試教及口試現場,唱名3次未到者,視同棄權。
6.總成績未達70分以上不予錄取。
7.總成績相同之處理:以試教成績高分者為優先,如再相同者,由教師評審委員會開會決定。

柒、放榜:
一、錄取人員名單於106年3月2日(四)20時前在本校網站(網址:http://www.lhps.kh.edu.tw/最新消息)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kh.edu.tw/教職員甄選公告)公佈。
二、複試成績如有複查需求者,請於106年3月3日(五)9時至12時親自
至本校教務處查詢。
捌、聘用及報到:
一、錄取人員,提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列冊,依規定由校長聘任之。
二、錄取人員經公告後,錄取者請於106年3月3日(五)12時至16時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逾時未報到者,視同自願放棄,由備取名單中依序遞補,不得異議。
三、備取人員得列為105學年度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候用人員。
玖、附則:
一、錄取應聘人員應參與教育局及本校辦理之各項活動,本校並保有依行政及教學需要調整行政及教學職務之權利。
二、報名者,倘經查驗為不適任教師,取消報名資格,並予退費。
三、錄取人員聘任後,如發現有違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33條情事,或檢附不實證件致資格不符者,錄取無效不得異議;經繳驗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除取消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應自行負責。
四、如因不可抗力之自然因素而延期,順延日以本校網頁公告日為準,本校不另通知。
五、為求甄選公平、公正及公開,附教育局政風室檢舉電話及信箱:07-2011719;高雄郵政第1890號信箱。
拾、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拾壹、附錄:相關法規節錄








【教師法第14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八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十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前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後段性侵害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捌、錄取通知:
一、甄選結果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公告於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及本校網站並通知錄取人員。
二、甄試結果公告日期:106年3月2日 下午 08:00
三、複查成績時間:請於請於106年3月3日(五)9時至12時親自至本校教務處查詢前親自向本校教務處申請複查,申請複查成績時,請攜帶甄選證及繳交複查手續費,未備齊者恕不受理。
玖、報到聘用:
一、正取人員請於106年3月3日 下午 04:00前報到,逾時未報到者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二、備取人員候用期限至106年6月30日
拾、待遇:
一、本市代理教師自98學年度起均不予採計其職前各項年資,一律按其學歷敘薪,不採計職前年資。
二、代理教師待遇(包括本薪、加給及獎金)之支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所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加給(現稱為學術研究費)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並依實際代理之月數,按月支給;代課教師依實際授課鐘點數支給。
拾壹、報名或甄選當天如遇颱風等天然災害,經高雄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考試等相關時程順延辦理,順延報名或甄選日期依學校網站公告為準。
拾貳、附則:
◎有教師法第14條第一項以下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本法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1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