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人:施如虹  發佈時間:2017/3/10 上午 11:57:01
105學年度十全國小第11號第3次公告
壹、報名時間:自 106年3月13日 上午 08:00 起 至 106年3月13日 上午 10:00 止
貳、甄選內容:高雄市三民區十全國民小學105學年度第二學期第3次體操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壹、法令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
貳、甄選類別、名額、聘任期限、薪資待遇及備取候用期限:
一、甄選類別及名額: (代理借調至教育部體育署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之專任運動教練職缺)
體操代理教師: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代理期間需協助課後及寒暑假專長訓練及各種對外比賽之帶隊任務。
二、聘任期限:自106年3月14日起至106年7月7日或代理原因消失止。
三、薪資待遇: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規定辦理核薪,不採計職前曾任代理教師年資。本市代理教師自97學年度起停止辦理成績考核。
四、備取候用期限:自放榜日起至106年7月7日止。
參、甄選資格:
一、基本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且未具雙重國籍者。
(二)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在臺灣地區設籍已滿10年者。
(三)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所列各款情事及不良紀錄者。
二、學經歷條件:
1.具有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或大學畢業證書(不受理退休教師報名)。
※凡持有國外學歷證件者,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請檢附中文譯本及駐外單位查證屬實之證明書。
※如具有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操教練證照者或體育科系並有修習體操學分證明畢業者請檢附證明,無則免。
肆、報名日期:106年3月13日(星期一)上午8時至10時。(簡章及報名表自即日起請至本校網站/行政公告下載,網址:http://www.scps.kh.edu.tw/)。
伍、報名地點:高雄市三民區十全國民小學人事室(高雄市三民區十全二路162號),電話:(07)3214366轉151。
陸、報名程序:限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通訊報名不予受理(委託報名者必須親自填妥報名表,並於報名時繳交委託書)。
一、繳交報名表、甄選證。(請分別自行黏貼本人最近三個月內二吋脫帽相片各一張)
二、繳驗下列證件(請檢附正本,驗後發還;並以A4紙張規格各影印一份,影本均請簽名或蓋章,自負法律責任,並按序裝訂成冊備查)
(一)國民身份證(請自行影印正反面黏貼於報名表內)。
(二)學經歷證件。
(三)國小教師合格證書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或大學畢業證書。
(四)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操教練證照者或體育科系並有修習體操學分證明畢業者請檢附證明。
(五) 其他與教學有關優良事蹟證明文件。
(六)自傳三份(規格A4直式橫書一頁為限)。
(七)已退伍或免服兵役者,請檢附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
(八)警察刑事犯罪紀錄證明(未及申請者得於錄取報到後7日內補交)。
三、繳交報名費500元。
柒、甄選時間、地點:民國106年3月13日(星期一)上午10時20分前,攜帶甄選證至本校學務處報到,試場當天公布。
捌、甄選方式:(按甄選證號碼順序依序唱名,唱名三次不到者視同放棄)
一、試教:每人10分鐘,占總成績60%,試教為體操教學(試教內容:中年級地板規定動作、前手翻),當天請備3份教案繳交。
二、口試:每人5分鐘,占總成績40%(內容以教育專業知能、班級經營實務為範圍)
玖、放榜:106年3月13日(星期一)下午6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網址:http://www.scps.kh.edu.tw/)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教職員甄選公告網頁(網址:http://employ.kh.edu.tw/Public/QueryMain.aspx)。
拾、錄取及聘用:
一、錄取之次序按分數高低擇優錄取,但應考人之分數如低於70分以下者,不予錄取,如甄選總成績相同時,以試教成績高者為優先錄取。
二、錄取人員,提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列冊,依規定由校長聘任之。
三、正取錄取人員請於106年3月14日(星期二)10時前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逾時未報到者,視同自願放棄,由備取名單中依序遞補,不得異議。
四、報到時請同時繳驗以下證件:身份證、教師證、最高學歷證書、相關學經歷證件、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另依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結核病防治注意事項,錄取者於報到時應繳交健檢報告(包含胸部X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健康檢查紀錄,若未及時辦妥,得於報到後7日內補交,未於7日內繳交者由備取名單依序遞補。
五、錄取人員進用後,如有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及教師法第14條各款情事或繳驗不實證件者,錄取無效,不得異議。
六、錄取人員於聘期內代課支薪期間,由本校加入勞健保及提撥勞工退休金;惟錄取人員於聘期內非支薪期間,本校不予加入勞健保及提撥勞工退休金。
七、報名後,若經查核屬教育部所通報之「不適任教師」,將撤銷報名資格,不得參加甄選,並退還所繳交之報名費。
八、錄取人員應參與教育局及本校辦理之各項活動,本校依校務需求及發展得隨時調整行政及教學職務之權利。
九、實習教師報考者,應自行注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之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拾壹、成績複查:如對甄選成績有疑義者,應於106年3月14日(星期二)9時以前,親自向本校學務處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拾貳、檢舉電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07-3315778、檢舉信箱:高雄郵政600號信箱。
拾參、報名或甄選當天如遇颱風等天然災害,經高雄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考試等相關時程順延辦理,順延報名或甄選日期依學校網站公告為準。
拾肆、附則:
◎有教師法第14條第一項以下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本法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1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