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人:謝麗春  發佈時間:2017/3/28 上午 10:50:27
105學年度桃源國中第2號第1次公告
壹、報名時間:自 106年3月28日 下午 03:00 起 至 106年3月31日 下午 05:00 止
貳、職員甄選內容:高雄市立桃源國民中學一般行政職系幹事職缺甄選簡章
一、依據: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甄選內容:
(一)甄選人員:
1、職稱:幹事
2、職務編號:A150010
3、職系:一般行政
4、職務列等: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5、名額:1名
(二)辦公地點:高雄市立桃源國民中學(地址:高雄市桃源區勤和里南橫公路三段201號)。
(三)應徵資格:
1、曾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委任第五職等以上合格實授,具一般行政職系(含同職組各職系)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且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情事者(於報名截止日前未在限制轉調期限者始受理報名)。
2、具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須滿10年以上】,且未兼具外國國籍者。
3、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第1項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之情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4、留職停薪之報考人員如符合報名資格准予報考,惟如經錄取時,應於辦理商調作業前,提出復職證明文件,如未提出者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報考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5、具工作熱誠、品性端正、具服務熱忱及溝通協調 能力,注重行政倫理,並能配合學校職務調整者。
(四)工作內容:
1、學校公文處理、檔案管理與研考業務之協辦。
2、辦理出納業務。
3、臨時交辦事項。
為增進職員行政歷練,須配合學校需要職務調整及職務輪調。
(五)報名時間:106年3月28日至106年3月31日止。
(六)報名地點:高雄市立永安國民中學人事室。
(七)報名方式:
1、填寫報名表(請貼妥最近3個月內脫帽半身照片) 、切結書及自傳(請自本校網站最新訊息處下載http://www.loxa.edu.tw/schoolweb.html?webId=563 )。
2、並檢附相關證件影本(一律使用A4紙張影印,並請加註「與正本相符」,經本人簽名後,依序排列裝訂整齊):
(1)國民身分證。
(2)最高學歷證書。
(3)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4)現職派令。
(5)現職銓審函。
(6)具甄選職務職系調任資格之銓敘部證明文件。
(7)最近3年(103-105年)考績通知書。
(8)與本職缺相關訓練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9)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手冊(無者免附)。
(10)外語能力證明(無者免附)。
(11)現職服務機關公務人員履歷表(每筆資料需登載清楚、自傳不可空白且經本人簽名蓋章)。
3、一律採通訊報名,報名表暨相關證件郵寄至:高雄市立永安國民中學人事室收(高雄市永安區保興一路3號),並於信封上註明「應徵桃源國中幹事」,截止時間以郵戳為憑。
4、證件書表檢附不齊備者,不予受理報名,受理後除申請退還者外,概不退還;證明文件如有虛偽不實者,均不予錄取。
5、聯絡電話:(07)6912064轉51或(07)6861133轉12。
(八)甄試方式與程序:
1、口試100%(面談):專業知能、工作理念及服務態度等項評定,按甄選編號依序進行方式為之。
2、經本校審查合格者即擇優擇期以電話另行通知面試,不合格者恕不退件亦不另行通知,若資料提供不實或有錯漏,一切後果自行負責。
(九)甄試日期、地點:符合資格者擇優數名通知面試,面試人員、時間、地點另行以手機、通訊電話採個別通知,餘不再另行通知。
(十)錄取名額:
1、正取1人,至多備取2人,應徵人員總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備取人員並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為候用有效期間。
2、正取人員將由本校主動通知並辦理各相關事宜,未錄取人員不另通知,所報資料證件亦不退還,如有需要退件者請於報名時自附回郵信封(含郵資),本校將於甄選後寄回。
(十一)本案經甄選錄取人員仍應依權責機關或市府核准後始行生效。
(十二)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附錄:
附錄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節錄):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附錄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節錄):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附錄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節錄):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
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一)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二)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三)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者。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附錄四、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節錄):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人員及組織政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