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人:單立媺  發佈時間:2017/5/15 下午 03:44:17
105學年度左營高中第13號第1次公告
壹、報名時間:自 106年5月15日 下午 03:00 起 至 106年5月25日 下午 05:00 止
貳、職員甄選內容:高雄市立左營高級中學管理員甄選簡章(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
一、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甄選職缺:
(一)職務編號:A600050。
(二)職稱:管理員。
(三)官職等: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四)職系:一般行政職系。
(五)錄取名額:正取1名、備取2名。
三、工作地點:高雄市立左營高級中學(高雄市左營區海功路55號)
四、報名資格條件:
(一)持有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經銓敘合格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一般行政職系(含同職組各職系)任用資格,且無特考特用等限制調任之情事者。(於報名截止日前未在限制轉調期限者始受理報名)。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第1項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三)留職停薪之報名人員如符合資格准予報名;惟如經錄取時,應於辦理商調作業前,提出復職證明文件,如未提出者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報考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四)對學校事務具工作服務熱誠及溝通協調能力,注重行政倫理,並能配合學校職務調整;具電腦操作知能,熟悉Word文書處理應用、Excel編輯處理、網路應用能力者為佳。
五、工作項目:校務行政工作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六、報名期限:自106年5月15日(星期一)起至106年5月25日(星期四)止。
七、報名方式:
(一)一律通訊報名,不受理現場報名,報名表及相關證件請於106年5月25日(星期四)前以限時掛號郵寄本校人事室收(高雄市左營區海功路55號),信封上請註明「應徵管理員」,截止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聯絡電話:07-5822010分機501。
(二)填寫報名表(請至本校網站http://www.tyhs.edu.tw公告訊息區連結下載,A4列印,並請黏貼最近三個月內脫帽半身照片)。
(三)繳交下列證件影本(以A4紙張影印,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經本人簽名,依序裝訂):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2.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
3.公務人員履歷表(每筆資料需登載清楚,自傳不可空白且經本人簽名)。
4.最高學歷證件。
5.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6.現職派令。
7.現職最近一次銓審函。
8.最近5年(101-105年)考績通知書。
9.最近5年內(101年5月26日至106年5月25日止)獎懲令。
10.語言能力檢定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11.與本職缺相關訓練、進修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12.以上證件資料請依序裝訂,證件不齊全或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亦不另行通知及退件(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特別註記並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八、資格審查:就書面資料經審查資格不符合者不予受理報名;經錄取後發現所附證件有虛偽不實,或有不得任用之情事者,取消錄取資格。
九、甄選方式及配分比例:資訊能力測驗30%、面試70%。
十、甄選時間、地點:經審查符合甄選資格人員名單,於106年6月5日(星期一)下班前公告於本校網站,並公告甄試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屆時請報名人員自行上網查閱,不再另行通知。
十一、錄取方式及通知:
(一)依公務人員陞遷法錄取正取1名、備取2名;惟甄選總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若參加甄選人員成績均未達本校錄取標準,本校得予以從缺。
(二)本甄選錄取人員名單,需俟相關機關或高雄市政府核准後始行生效,屆時再通知錄取人員;未錄取人員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三)備取人員候補期限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有效。
十二、其他:
(一)所繳證件如有偽造、不實,除取消甄選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二)經錄取後發現所附證件有虛偽不實,或有不得任用之情事者,取消錄取資格。
(三)甄試當日如遇颱風等不可抗力之情事,致停止辦公時,則甄試日期將予以順延,並於本校網站公布,請各應考人自行上網查閱。
(四)本簡章經本校公務人員考績暨甄審委員會審查通過,校長核定後公告辦理,修正時亦同。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檢舉電話及信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2011819、高雄郵政1890號信箱。
【附錄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附錄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附錄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 但功過不得相抵。
(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1、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2、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3、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者。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ㄧ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附錄四】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節錄):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附錄五】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