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人:曾瑛萍  發佈時間:2017/6/28 下午 03:09:44
106學年度光華國小第2號第1次公告
壹、依據:
教育部訂頒「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及「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貳、甄選類別、名額、聘任期限:一、 類別及名額:一般類幼兒園代課教師(全日班):正取2名,備取若干名
二、 期限:自106年8月30日起至107年1月24日止;聘約為每一學期一聘,持有幼教合格教師證且服務成績優良者,下學期可再聘一學期,寒假期間不支薪且不支領導師費,不加入勞健保、不提繳勞工退休金(依據本府教育局104年6月20日高市教幼字第10434302100號函規定),每節代課鐘點費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規定計支,並實際上課節數核發鐘點費(每節鐘點費260元,勞、健保費用另付),需協助學校幼兒園辦理行政業務。
三、依成績高低依序錄取,以上共錄取正取2名,並擇優錄取備取若干人,候用名冊至107年6月29日前有效 (正取代課教師未報到或出缺時,由備取代課教師依序遞補) 。
叄、甄選資格條件:一、 基本條件:
(一)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 無教師法第十四條各款情事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事者。
(三) 大陸地區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在台灣地區設籍已滿十年者。
(四) 男性須役畢或持有免服兵役證明者。
二、 學經歷條件:大學畢業具有幼稚教育合格教師證書者。
*凡持有國外學歷證件者,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請附中文及駐外單位查證屬實之證明者。
肆、報名時間及地點:
一、報名時間:自 106年7月3日 上午 09:00 起 至 106年7月3日 上午 12:00 止
二、報名地點:
地址:光華國小人事室(高雄市前鎮區廣西路57號2樓
聯絡人:曾瑛萍
聯絡電話:7222846-51
伍、報名方式:
一、現場報名或委託報名,不受理通訊報名。
報名表格請至學校網站首頁下載使用。
網址:http:// www. khps.kh.edu.tw
二、填寫報名表1份(黏貼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照片,並另備1張供甄選證使用)。
三、繳驗下列證件(正本驗後發還,影本書寫「與正本相符」並簽名留存備查):
1、資格證明文件(請依所具資格條件繳交以下文件):二、 學經歷條件:大學畢業具有幼稚教育合格教師證書者。
*凡持有國外學歷證件者,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請附中文及駐外單位查證屬實之證明者。
2、國民身分證。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4、已退伍或免服兵役者,請檢附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
5、身心障礙手冊(無者免繳)。
6、備註:
二、領取甄選證:為參加甄試之入場憑證,請妥為保管。
三、報名費:0元。
陸、甄試:
一、甄試時間: 自106年7月4日 上午 09:00 起
二、甄試地點:光華國小第4棟2樓。
三、甄試項目與比例:甄選方式:口試及試教(唱名三次不到者,視同放棄)
一、 試教:佔總成績60%。
(一) 試教時間為10分鐘。
(二) 模擬情境教學,請自選一單元主題進行教學。
(三) CD錄放音機由參試者自備。
(四) 書寫教學活動設計簡案,並影印三份,於試教時繳交。(教具自備)
二、 口試:佔總成績40%。
(一) 口試時間每人8分鐘。
(二) 內容含自我介紹、教育理念、教學知能、班級經營及專業精神等。
三、 自傳:
(一) 以1000字以內為原則,於甄選時繳交予評審委員。(以電腦12號字繕打,紙張規格為A4直式橫書)。
(二) 內容:含學、經歷、專長志趣、優良表現及對教育工作的理想和抱負。
(三) 甄選時未繳交教案及自傳者成績酌予扣分。
四、總成績未達最低錄取分數者不予錄取。
五、甄試規定補充說明: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四條之規定順序聘用,應試人員試教或口試成績未達七十五分者不予錄取,如有總成績相同情形,以試教成績較高分者優先錄取;試教成績及口試成績均相同者,由教師評審委員會開會決定。
柒、錄取通知:
一、甄選結果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公告於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及本校網站並通知錄取人員。
二、甄試結果公告日期:106年7月5日
三、複查成績時間:請於106年7月6日 上午 10:00前親自向本校申請複查,申請複查成績時,請攜帶甄選證及繳交複查手續費,未備齊者恕不受理。
捌、報到聘用:
一、正取人員請於106年7月7日 上午 10:00前報到,逾時未報到者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二、備取人員候用期限至107年6月29日
玖、待遇:自106年8月30日起至107年1月24日止;聘約為每一學期一聘,持有幼教合格教師證且服務成績優良者,下學期可再聘一學期,寒假期間不支薪且不支領導師費,不加入勞健保、不提繳勞工退休金(依據本府教育局104年6月20日高市教幼字第10434302100號函規定),每節代課鐘點費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規定計支,並實際上課節數核發鐘點費(每節鐘點費260元,勞、健保費用另付),需協助學校幼兒園辦理行政業務。
拾、報名或甄選當天如遇颱風等天然災害,經高雄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考試等相關時程順延辦理,順延報名或甄選日期依學校網站公告為準。
拾壹、附則:
◎有教師法第14條第一項以下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或前項後段情事(有第十二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本法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1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