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人:方順正  發佈時間:2018/1/12 下午 03:28:22
106學年度太平國小第4號第1次公告
壹、依據:
教育部訂頒「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及「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貳、甄選類別、名額、聘任期限:幼兒園代理教師:本缺為懸缺,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備取人員依錄取順序列冊候用,備取候用有效期限 自放榜日起至107年06月29日止),聘期自107年2月14日起至107年7月6日止(惟如代理原因消失,應即無條件解除代理,不得異議),工作內容為擔任幼兒園導師及相關行政工作。
叄、甄選資格條件:
肆、報名時間及地點:
一、報名時間:自 107年1月17日 上午 09:00 起 至 107年1月17日 上午 11:30 止
二、報名地點:
地址:高雄市小港區太平國民小學人事室 高雄市小港區營口路1號
聯絡人:方順正
聯絡電話:8019006-51
伍、報名方式:
一、現場報名或委託報名,不受理通訊報名。
報名表格請至學校網站首頁下載使用。
網址:http://www.tpps.kh.edu.tw/
二、填寫報名表1份(黏貼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照片,並另備1張供甄選證使用)。
三、繳驗下列證件(正本驗後發還,影本書寫「與正本相符」並簽名留存備查):
1、資格證明文件(請依所具資格條件繳交以下文件):繳驗下列各項證件:請自備正本、影印本各1份,正本驗畢發還、影印本(以A4、A3紙)按序裝訂成冊備查。
(一)國民身分證。
(二)國民小學教師合格證書或是幼兒(稚)園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
(三)最高學歷證件。
(四)身心障礙手冊(無則免附)。
(五)服務證明(無則免附)。
(六)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文件。(請至警察局外事科申請,如未即時申請者得於錄取報到後補交)。
(七)自傳3份(A4紙)。
(八)其他與教學有關證件及優良事蹟、專長證明文件。
2、國民身分證。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4、已退伍或免服兵役者,請檢附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
5、身心障礙手冊(無者免繳)。
6、備註:
二、領取甄選證:為參加甄試之入場憑證,請妥為保管。
三、報名費:500元。
陸、甄試:
一、甄試時間: 自107年1月18日 下午 02:00 起
二、甄試地點:太平國小
三、甄試項目與比例:試教內容由試教者自訂主題教學自行設計。
採試教(佔60%)及口教(佔40%)方式進行,試教結束隨即口試。
四、總成績未達最低錄取分數者不予錄取。
五、甄試規定補充說明:(一)試教:時間為10分鐘,進行試教教材及教具請自備,本校僅提供黑板。試教前並需先行提供教學設計簡案3份給評審委員。
(二) 口試:時間為6分鐘(含教育理念、班級經營、學生心理輔導方法、教學方式、教育專業知能、表達能力)。
柒、錄取通知:
一、甄選結果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公告於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及本校網站並通知錄取人員。
二、甄試結果公告日期:107年1月18日
三、複查成績時間:請於107年1月19日 上午 10:00前親自向本校申請複查,申請複查成績時,請攜帶甄選證及繳交複查手續費,未備齊者恕不受理。
捌、報到聘用:
一、正取人員請於107年1月19日 上午 12:00前報到,逾時未報到者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二、備取人員候用期限至107年6月29日
玖、待遇:一、本市代理教師自98學年度起均不予採計其職前各項年資,一律按其學歷敘薪,不採計職前年資。
二、代理教師待遇(包括本薪、加給及獎金)之支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所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加給(現稱為學術研究費)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並依實際代理之月數,按月支給。
拾、報名或甄選當天如遇颱風等天然災害,經高雄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考試等相關時程順延辦理,順延報名或甄選日期依學校網站公告為準。
拾壹、附則:
◎有教師法第14條第一項以下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或前項後段情事(有第十二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本法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1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