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人:陳怡蓉  發佈時間:2018/1/19 下午 01:47:13
106學年度文府國小第4號第3次公告
壹、依據:
教育部訂頒「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貳、甄選類科、名額、聘任期限:
一.英文科代課正取 1人 備取 若干人 (每週上課20~~節,並依學校課務實際排課需要,得彈性調整授課節數) (聘任期間:自107年2月21日至107年6月29日止)
1、上開職缺代理(課)原因消失,應即無條件解除代理(課)。
2、上開職缺為「留職停薪」、「長期病假」、「支援市府」、「兵缺代理」之ㄧ者,如代理(課)原因不成立或消失時,應即結束聘任。
3、備取人員冊列候用,於同一學年內得由同類科之備取人員中擇優遴補,候用期滿未獲聘任者,不再聘用。候用期間如有違反報名資格條件者,取消候用資格。
4、
叄、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如係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以上。
二、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12款或第2項後段規定情事之一者。
三、依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不受理退休人員報名。
肆、甄選資格:
一、參加甄選者除需符合基本條件規定外,並依下列人員甄試成績高低擇優錄取。
1.具有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2.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二、持國外學歷應試者,其畢業學校、科系應在教育部國外學歷認可名冊內,且畢業證書及成績單需經駐外單位驗證通過並附中譯本及進修期間出入境證明等;證件不齊全者,不予受理報名。
伍、報名時間及地點:
一、報名時間:自 107年1月22日 上午 09:00 起 至 107年1月22日 上午 11:00 止
二、報名地點:
地址:本校一樓辦公室教務處
聯絡人:李組長
聯絡電話:3482070轉111
陸、報名方式:
一、現場報名或委託報名,不受理通訊報名。
報名表格請至學校網站首頁下載使用。
網址:http://school.kh.edu.tw/index.html?WebID=45/最新消息
二、填寫報名表1份(黏貼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照片,並另備1張供甄選證使用)。
三、繳驗下列證件(正本驗後發還,影本書寫「與正本相符」並簽名留存備查):
1、資格證明文件(請依所具報考資格條件繳交以下文件):
(1).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書。
(3).大學以上學歷證明。
2、國民身分證。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4、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請向警察局各分局外事科申請,報名時若申請不及,得於錄取報到時補件)。
5、已退伍或免服兵役者,請檢附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
6、身心障礙手冊(無者免繳)。
7、備註:限時掛號回郵信封一個。(有需要寄成績單者再交,請自行書寫姓名、地址,並貼足限時掛號郵票。)。
二、領取甄選證:為參加甄試之入場憑證,請妥為保管。
三、報名費:0元。
柒、甄試:
一、甄試時間: 自107年1月23日 下午 01:30 起
二、甄試地點:請備妥個人簡歷3份,準時於13時10分至本校一樓川堂報到,每人10分鐘為原則,先進行試教6分鐘,再進行口試4分鐘。
三、甄試項目與比例:
口試:50%
試教:50%
四、考試範圍:
英文科:英語領域自選中年級一單元進行試教,試教所需之教科書請自備。
五、試教時請自行攜帶教具。
六、同一科目有數缺時,依甄選成績高低,由參加甄選者選擇;甄試成績相同時,以試教成績高低決定錄取名單。
七、總成績未達最低錄取分數70分者不予錄取。
八、甄試規定補充說明:報名英語教師者,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請於報名時檢具證明文件:
1、通過教育部民國88年所辦國小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
2、畢業於英文(語)相關系所者、畢業於外文系英文(語)組者、畢業於英文(語)輔系者、國民小學英語教師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結業,修畢各大學為國小英語教學所開設之英語20 學分班者。
3、達到CEF架構B2(高階) 級以上英檢者(含通過財團法人語言測驗中心93年度所辦「國民小學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者」)。
4、經縣市政府自行培訓檢核通過並發給相關證明者。
5、具國小英語加註專長教師證者。
(三)單一類別報名人數達20人以上,將以准考證號碼順序分為兩組,前半段號碼序為第一組,後半段號碼序為第二組,如人數為單數,則第一組多一人。甄試後兩組總成績以統計計算出T分數,錄取T分數最高分者。
(四)總成績相同之處理:依序錄取如下
1、以試教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2、再相同者以具本土語中高級認證或72小時以上研習為優先。
3、再相同者以修畢特殊教育3學分以上,或已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54小時以上者為優先。
4、再相同者,由教評會決議。
(五)凡經甄試合格之錄取人員,須提交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正式聘用。
(六)申請複查成績時,請帶甄選證及繳交複查費每科新台幣50元整,親自向本校教務處申請。
(七)錄取人員聘任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及教師法第十四條各款情事或繳驗不實證件者,錄取無效,不得異議。
(八)年度內如有新增代理(課)教師缺額由備取人員遞補。
(九)為求甄選公平、公正及公開,附專屬檢舉電話及信箱號碼 電話:(07)7406616 信箱:高市郵政第1890號信箱。。
捌、錄取通知:
一、甄選結果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公告於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及本校網站並通知錄取人員。
二、甄試結果公告日期:107年1月23日 下午 10:00
三、複查成績時間:請於107年1月24日上午10時前親自向本校教務處申請複查,申請複查成績時,請攜帶甄選證及繳交複查手續費,未備齊者恕不受理。
玖、報到聘用:
一、正取人員請於107年1月24日 下午 04:00前報到,逾時未報到者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二、備取人員候用期限至107年6月29日
拾、待遇:
一、本市代理教師自98學年度起均不予採計其職前各項年資,一律按其學歷敘薪,不採計職前年資。
二、代理教師待遇(包括本薪、加給及獎金)之支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所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加給(現稱為學術研究費)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並依實際代理之月數,按月支給;代課教師依實際授課鐘點數支給。
拾壹、報名或甄選當天如遇颱風等天然災害,經高雄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考試等相關時程順延辦理,順延報名或甄選日期依學校網站公告為準。
拾貳、附則:
◎有教師法第14條第一項以下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本法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1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