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人:曾齡儀  發佈時間:2018/1/3 下午 03:38:52
106學年度英明國中第6號第1次公告
壹、報名時間:自 107年1月4日 上午 09:00 起 至 107年1月8日 下午 04:30 止
貳、甄試時間: 自107年1月10日 上午 10:00 起
叄、職員甄選內容:一、依據: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暨施行細則、「公務人員陞遷法」暨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二、甄選職缺
(一)職務編號: A600040
(二)職稱:助理員
(三)職務列等: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四)職系:一般行政職系
(五)錄取名額:正取1名、備取2名
三、工作地點:本校(高雄市苓雅區英明路147號)。
四、應徵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須滿10年以上)且未具外國國籍者。
(二)需具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
(三)具有一般行政職系(含同職組各職系)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四職等以上,且無考試限制調任之情事者。(於報名截止日前未在限制轉調期限者始受理報名)。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第1項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公務人 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
(五)留職停薪之報考人員如符合報名資格准予報考,惟如經錄取時,應於辦理
商調作業前,提出復職證明文件,如未提出者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報考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六)熟諳電腦文書作業處理能力。
五、工作項目:
(一)兼、代課通知、鐘點費、代課費核算及統計。
(二)各類評量之試卷管理、題庫收集、保存等事項。
(三)協辦教務處各項學藝競賽、作業抽查。
(四)教務處各類表格、文書處理。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六、報名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07年1月8日(星期一)止。
七、報名方式:
(一)填寫報名表(請貼妥最近三個月內脫帽半身照片)及切結書(請自本校網站 http://www.inmjh.kh.edu.tw/下載),並繳交下列相關證件影本:
1.公務人員履歷表(每筆資料需登載清楚、自傳不可空白且經本人簽名蓋章)。
2國民身分證。
3.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
4.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5.最高學歷證書。
6.現職派令。
7.現職最近一次銓審函。
8.最近五年(101-105年)考績通知書。
9最近三年獎懲令
10語文能力檢定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11與本職缺相關訓練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以上證件請一律使用A4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經本人簽章,以示負責)並依序排列裝訂整齊,證件不完整者不予受理報名,個人證件如有偽造,一經發現立即取消錄取資格。
(二)一律採通訊報名,報名表暨相關證件請於107年1月8日(星期一)前以掛號郵寄至:高雄市苓雅區英明路147號人事室收並於信封上註明「應徵助理員」及上班時間可聯絡之電話或手機,截止日期以郵戳為憑,連絡電話:(077150949#51或52 人事室曾主任。
八、甄選項目:
資格審查:就書面資料審查,經審查資格不符合者不予受理報名,審查符合
者名單公告於校網。
九、面試:由本校就專業知能、工作理念、服務態度等進行面談,每人10至15分鐘(視報名人數調整),以報名順序,不另行抽籤。
十、甄選時間、地點:
(一) 經審查符合資格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名單將於107年1月9日(星期二)張貼公佈於本校網站首頁,不再另行通知。
(二)甄試報到時間:107年1月 10日(星期三)上午9:30~10:00(請攜帶各項證件正本至本校人事室報到並查驗)。
(三)甄試時間: 107年1月10日(星期三)上午10:10起。
(四)未依限完成報到或甄試開始唱名三次未入場者,視同棄權,取消應試資格,不得異議。
(五)甄選地點:本校(高雄市苓雅區英明路147號)2樓會議室。
十一、本案甄選錄取人員名單,需俟相關機關或高雄市政府核准後,始行生效,
正取人員將主動通知,未錄取人員不另行通知。
十二、注意事項:
(一)逾期報名、檢附資料不齊全及資格不符者,恕不受理,亦不另行通知及退件。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二)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之應徵者,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三)甄選總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四)備取人員候補期限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有效。
(五)甄選當日如遇颱風等不可抗力之情事,致停止辦公時,則考試日期將予以順延,並於本校網站公布,請各應考人自行上網查閱。
十三、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修正時亦同。


附錄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附錄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
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附錄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
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一)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二)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三)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者。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附錄四、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前段: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