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人:許志祥  發佈時間:2018/1/2 上午 09:49:40
106學年度壽山國小第3號第1次公告
壹、報名時間:自 107年1月2日 上午 10:00 起 至 107年1月8日 下午 10:00 止
貳、甄試時間: 自107年1月15日 上午 09:00 起
叄、職員甄選內容:高雄市鼓山區壽山國民小學「幹事」甄選簡章
一、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甄選人員:
(一)職務編號:A150010。
(二)職稱:幹事。
(三)職系:一般行政。
(四)職務列等: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五)名額:正取1名、備取2名。
三、辦公地點:高雄市鼓山區壽山國民小學(804高雄市鼓山區鼓山二路37巷38弄24號)。
四、資格條件:
(一)具有一般行政職系(含同職組各職系)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以上,且無特考特用及其他規定限制轉調情形(於報名截止日前未在限制轉調期限者始受理報名)。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第1項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三)留職停薪之報考人員如符合報名資格准予報考,惟如經錄取時,應於辦理商調作業前,提出復職證明文件,如未提出者,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報考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四)具工作熱誠、服務熱忱及溝通協調能力,注重行政倫理,並能配合學校職務調整者。
五、工作項目:
(一)教職員工薪俸(含退休人員月退休金)及代理(課)教師、臨時人力薪資製表暨各款項扣繳及發放。
(二)考績獎金、年終獎金(含月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及不休假獎金之繕造及發放。
(三)協助開標及各項招標案件之押標金、保證金、保固金收納與退還事宜。
(四)註冊製據及收費、登帳並辦理全校性收退款事宜。
(五)財產(含消耗品與非消耗品)登記、檢查、盤點、報廢、黏貼標籤及編制年、月、季報表等業務。
(六)承辦年底所得稅申報、每月所得稅繳納及退休人員退職所得是否繳納所得稅申報。
(七)辦理退撫基金、公保、勞保及健保繳費清冊繕造及扣繳;承辦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新制異動作業及提撥清冊製作。
(八)辦理校舍、土地相關事務。
(九)保管公庫現金票據、學生活動費款項處理並簽發支票及自行收納統一收據。
(十)零用金保管、發放、撥還業務及郵票購買、請領作業。
(十一)承辦技工友及臨時人員等勞工退休業務。
(十二)辦理文書業務(公文收發、登記、分文、歸檔及銷毀)及推動公文電子化相關業務。
(十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六、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07年1月8日止(星期一),以郵戳為憑。
七、報名方式:
(一) 一律採通訊報名(以郵戳為憑,逾期或現場報名者恕不受理),報名表暨相關資件請以「限時掛號」郵寄本校人事室(地址:804高雄市鼓山區鼓山二路37巷38弄24號),信封上請註明「應徵幹事」。(簡章請至本校網站首頁/最新消息下載,網址:http://www.ssps.kh.edu.tw/ )
(二) 填寫報名表(附件1),並繳交下列證件影本(一律使用A4紙張影印,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經本人簽名後,依序排列裝訂整齊):
1、 公務人員履歷表(附相片、每筆資料需登載清楚、自傳不可空白、空白欄不得刪除並經本人簽章) 。
2、 身分證影本(正反面請影印貼於附件3)。
3、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4、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5、 現職派令影本。
6、 最近一次銓敘審定函影本。
7、 最近五年考績通知書影本(101至105年)。
8、 最近三年內獎懲令影本。
9、 身心障礙手冊、英語、電腦文書操作相關檢定證書(無者免附)。
10、 其他與本職缺相關經歷或訓練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三) 經審資格不符合者或證件不齊全者不予受理報名;經錄取後發現所附證件有虛偽不實,或有不得任用之情事者,取消錄取資格。如有報名或甄選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電洽07-5514393轉510/人事室許主任或轉310/總務處陳主任。
八、甄試日期及方式:
(一) 經初審符合資歷條件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面試名單將於107年1月12日(星期五)張貼公佈於本校網站首頁(最新消息公告區),不再另行通知。
(二) 甄試報到時間:107年1月15日(星期一)上午08:15~08:45(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各項報名證件正本至本校3樓圖書室報到並查驗,以報名收件順序依序進行面試)。
(三) 甄試時間:107年1月15日(星期一)上午09:00起,請持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具有照片之證件應試。
(四) 甄試地點:高雄市鼓山區壽山國民小學(試場位置由本校總務處於甄試當天公布)。
(五) 甄試方式:
面試:依儀容舉止、表達能力、工作理念、服務熱忱、問題處理等進行面談,每人以8-10分鐘為原則(視報名人數調整)。
(六) 未依限完成報到或甄試開始唱名3次未入場者,視同棄權,取消應試資格,不得異議。
九、錄取方式及通知:
(一) 按成績高低依序錄取正取1名、備取2名,總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備取人員依序列冊候用,並自甄試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為候用有效期間。如應徵人員均不合適時,本校得予從缺。
(二) 甄選錄取人員名單,需俟權責機關或高雄市政府核准後始行生效,屆時再另行通知。未錄取人員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三) 正式錄取人員應備相關證件正本,並於本校約定日期前親至本校人事室繳交,逾時未報到者以棄權論,屆時由候補者依序遞補。
十、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十一、其他事項:
(一) 逾期報名(以郵戳為憑)、檢附資料不齊全及資格不符者,恕不受理,亦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二) 甄選當日如遇颱風等不可抗力之情事,致停止辦公時,則甄選日期將予以順延,並於本校網站公布,請各應考人自行上網查閱。
(三) 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附錄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節錄):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附錄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節錄):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附錄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節錄):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
(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1、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2、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3、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者。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ㄧ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附錄四】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節錄):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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