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人:許娟娟  發佈時間:2018/3/31 上午 10:17:39
106學年度海青工商第4號第2次公告
壹、報名時間:自 107年3月31日 上午 12:00 起 至 107年4月10日 下午 05:00 止
貳、甄試時間: 自107年4月20日 上午 09:00 起
叄、職員甄選內容:107年度高雄市立海青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技佐甄選簡章
壹、報名時間:自 107年3月31日下午12時起至107年4月10日下午5時止
貳、職員甄選內容:高雄市立海青高級工商職業學校107年技佐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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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 據: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甄選人員:
(一)職稱:A620180技佐。
(二)職系:電力工程職系。
(三)官等、職等: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
(四)名額:正取1名,備取2名。
三、工作地點:本校總務處(高雄市左營區左營大路1號)
四、工作項目:
(一)校舍及設備修繕管理。
(二)辦理校舍電力、機電、空調及電梯等系統設備之年度保養與系統維護之業務。
(三)辦理校舍電信、監控等弱電系統設備之年度保養與系統維護之業務。
(四)辦理校舍消防設備之年度保養與系統維護之相關業務。
(五)年度防護團與自衛消防編組訓練之校園防災業務。
(六)消防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且能配合學校需要執行公務暨工作職務調整。
五、報名資格:
(一)具有電力工程職系或同職組各職系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經委任第三職等以上銓敘合格實授
者,且無考試限制調任之情事者(於報名截止日前未在限制轉調期限者始受理報名)。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第1項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或公務人員陞遷
法第12條消極條件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者。
(三)具電腦文書處理能力,熟悉Word、Excel、e-mail及網際網路應用者尤佳。
六、報名日期:自公告之日起至107年4月10日(星期二)下午5時止,以郵戳時間為憑,逾
期不予受理。
七、報名方式:一律採通訊報名方式,報名表及相關證件請以限時掛號郵寄至:高雄市左營區左
營大路1號人事室收,信封上請註明「應徵技佐」。聯絡電話:07-5819155分機501、231。
八、報名應繳資料及證件:
(一)甄選報名表(請至本校網頁下載(http://www.hcvs.kh.edu.tw/),黏貼最近脫帽半身照片)。
(二)公務人員履歷表(每筆資料需登載清楚、自傳不可空白且經本人簽章)。
(三)國民身分證正反面、最高學歷證件、考試及格證書。
(四)現職派令、最後一次之銓審函、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
(五)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
(六)身心障礙手冊(無者免附)。
(七)與本職缺相關訓練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八)語言能力檢定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所繳證件均以A4規格白色紙張各影印1份,註記「本影本與正本相符」並簽章,按順序裝訂成冊,證件不齊全或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報名,亦不另行通知及退件;甄選未獲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證件,請附足資回郵信封,俾利郵寄;經初審資格條件符合者擇優甄選,將於107年4月18日(星期三)下午5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http://www.hcvs.kh.edu.tw/最新消息下載),屆時請自行上網查閱,不再另行通知。 
九、甄選時間、地點及方式:
(一)甄選時間:107年4月20日(星期五)上午9時起至甄選完畢(上午8時40分前至本校人
事室報到完畢,逾時視同棄權,取消應試資格,不得異議),報到時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
供查驗。
(二)甄選地點:本校教學大樓圖書館2樓。
(三)甄選方式:面試含電腦實務操作(Excel等)。
十、成績計算及錄取方式:
(一)按總成績高低依序錄取正取1名、備取2名,成績相同者,由本校人事甄審委員會決定之,
惟甄選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如有缺考其總成績不予計列名次排序。
(二)錄取人員請持學經歷證件於通知日期至本校人事室報到,俾辦理商調事宜,逾時以棄權
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三)本案錄取人員名單,需俟相關機關或高雄市政府核准後,始行生效,正取人員將主動通知,
未錄取人員不另行通知。
(四)備取人員候補期限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有效。
十一、其他:
(一)本項甄選錄取人員尚須辦理商調手續,並陳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核派,若有資格不符或其
他因素無法完成核派,或經核派後,如經銓敘部審查資格不符者,則應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
並由候補人員遞補,不得異議。
(二)所繳證件如有偽造、不實,除取消甄選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三)考試當日如遇颱風等不可抗力之情事,致停止辦公時,則考試日期將予以順延,並於本校
網站公布,請各應考人自行上網查閱。
(四)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本簡章經本校公務人員甄審委員會審查通過,經
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錄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附錄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 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附錄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
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一)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二)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三)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者。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ㄧ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附錄四、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節錄):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人員及組織政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