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人:鍾曉菁  發佈時間:2018/6/22 下午 06:30:33
107學年度鼎金國小第1號第1次公告
壹、依據:
教育部訂頒「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貳、甄選類科、名額、聘任期限:
一.英文科代理正取 1人 備取 若干人 (聘任期間:自107年8月1日至108年7月31日止)
二.音樂科代理正取 1人 備取 若干人 (聘任期間:自107年8月1日至108年7月31日止)
三.英文科代理正取 1人 備取 若干人 (聘任期間:自107年8月23日至108年7月5日止)
四.自然科代課正取 2人 備取 若干人 (每週上課18~~24節,並依學校課務實際排課需要,得彈性調整授課節數) (聘任期間:自107年8月30日至108年6月28日止)
五.音樂科代課正取 1人 備取 若干人 (每週上課18~~24節,並依學校課務實際排課需要,得彈性調整授課節數) (聘任期間:自107年8月30日至108年6月28日止)
六.客家語代課正取 1人 備取 若干人 (每週上課18~~24節,並依學校課務實際排課需要,得彈性調整授課節數) (聘任期間:自107年8月30日至108年6月28日止)
七.閩南語代課正取 1人 備取 若干人 (每週上課18~~24節,並依學校課務實際排課需要,得彈性調整授課節數) (聘任期間:自107年8月30日至108年6月28日止)
1、上開職缺代理(課)原因消失,應即無條件解除代理(課)。
2、上開職缺為「留職停薪」、「長期病假」、「支援市府」、「兵缺代理」之ㄧ者,如代理(課)原因不成立或消失時,應即結束聘任。
3、備取人員冊列候用,於同一學年內得由同類科之備取人員中擇優遴補,候用期滿未獲聘任者,不再聘用。候用期間如有違反報名資格條件者,取消候用資格。
4、補充事項:英語代理教師(聘任期間:107年8月1日至108年7月31日止)需兼任研究組長並承辦英語劇場、英語歌唱比賽、英語日、國際志工等相關活動;音樂代理教師(聘任期間:107年8月1日至108年7月31日止)需兼任教學組長並承辦音樂比賽指導
叄、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如係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以上。
二、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12款或第2項後段規定情事之一者。
三、依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不受理退休人員報名。
肆、甄選資格:
一、參加甄選者除需符合基本條件規定外,並依下列人員甄試成績高低擇優錄取。
1.具有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持國外學歷應試者,其畢業學校、科系應在教育部國外學歷認可名冊內,且畢業證書及成績單需經駐外單位驗證通過並附中譯本及進修期間出入境證明等;證件不齊全者,不予受理報名。
伍、報名時間及地點:
一、報名時間:自 107年6月28日 上午 08:00 起 至 107年6月28日 上午 12:00 止
二、報名地點:
地址:本校行政大樓 2 樓人事室(高雄市三民區鼎山街 375 號)
聯絡人:鍾主任
聯絡電話:3836330-751。課務問題洽教務處(分機711)
陸、報名方式:
一、現場報名或委託報名,不受理通訊報名。
報名表格請至學校網站首頁下載使用。
網址:http://www.djps.kh.edu.tw/
二、填寫報名表1份(黏貼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照片,並另備1張供甄選證使用)。
三、繳驗下列證件(正本驗後發還,影本書寫「與正本相符」並簽名留存備查):
1、資格證明文件(請依所具報考資格條件繳交以下文件):
(1).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
2、國民身分證。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4、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請向警察局各分局外事科申請,報名時若申請不及,得於錄取報到時補件)。
5、已退伍或免服兵役者,請檢附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
6、身心障礙手冊(無者免繳)。
7、備註:請檢附:一、簡歷自傳三份(含個人簡介、學經歷、專長、教學理念及自我期許),分開裝訂。格式請以Word標楷體14號字、A4規格直式橫書。二、教案設計三份。
二、領取甄選證:為參加甄試之入場憑證,請妥為保管。
三、報名費:代理教師 600 元;代課教師 0元。
柒、甄試:
一、甄試時間: 自107年7月2日 上午 08:30 起
二、甄試地點:本案於甄選日前一天公告考場及流程表於學校網站首頁最新公告
三、甄試項目與比例:
口試:40%
試教:60%
四、考試範圍:
英文科:以康軒 Follow me 五年級英語為試教領域,單元及內容自選。
音樂科:以康軒版五年級藝術與人文領域為試教領域,單元及內容自選。
英文科:以康軒 Follow me 五年級英語為試教領域,單元及內容自選。
自然科:以康軒版五年級自然與生活科技為試教領域,單元及內容自選。
音樂科:以康軒版五年級藝術與人文領域為試教領域,單元及內容自選。
客家語:試教領域單元及內容自選
閩南語:以康軒版五年級鄉土為試教領域,單元及內容自選。
五、試教時請自行攜帶教具。
六、同一科目有數缺時,依甄選成績高低,由參加甄選者選擇;甄試成績相同時,以試教成績高低決定錄取名單。
七、總成績未達最低錄取分數70分者不予錄取。
八、甄試規定補充說明:1、若有新增代理、代課教師名額,則由備取人員依序進用。
2、代理、代課教師實際授課節數得依學校實際需要增列。
3、代理、代課教師授課除主要學習領域外,須依學校實際需要搭配其他學習領域。
4、代理教師應配合並協助學校行政工作及學生活動推展。
5、貳、一、之英語代理教師正取一名及貳、二、之音樂代理教師正取一名,如經費來源不成立或消失時,聘期即應依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辦理。
捌、錄取通知:
一、甄選結果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公告於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及本校網站並通知錄取人員。
二、甄試結果公告日期:107年7月2日 下午 06:00
三、複查成績時間:請於107年7月3日上午9時至10時前親自向本校教務處申請複查,申請複查成績時,請攜帶甄選證及繳交複查手續費,未備齊者恕不受理。
玖、報到聘用:
一、正取人員請於107年7月3日 下午 04:00前報到,逾時未報到者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二、備取人員候用期限至108年4月1日
拾、待遇:
一、本市代理教師自98學年度起均不予採計其職前各項年資,一律按其學歷敘薪,不採計職前年資。
二、代理教師待遇(包括本薪、加給及獎金)之支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所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加給(現稱為學術研究費)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並依實際代理之月數,按月支給;代課教師依實際授課鐘點數支給。
拾壹、報名或甄選當天如遇颱風等天然災害,經高雄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考試等相關時程順延辦理,順延報名或甄選日期依學校網站公告為準。
拾貳、附則:
◎有教師法第14條第一項以下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本法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1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