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人:陳昱昇  發佈時間:2018/7/20 上午 11:51:19
107學年度湖內國中第4號第2次公告
壹、報名時間:自 107年7月26日 上午 09:00 起 至 107年7月26日 上午 09:30 止
貳、甄選內容:高雄市立湖內國民中學107學年度體育資源班體育專長兼任教師甄選簡章

壹、依據:
一、教育部訂頒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教育部訂頒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三、高雄市各級公立學校體育班聘任專長教練作業流程規定。
貳、甄選代理、兼任教師(練)教學專長科別、名額、節數及期限:
一、舉重專長正取1名,另備取若干名,每週8節,惟本校得視課務實際需要予以調整之。
二、跆拳專長正取1名,另備取若干名,每週8節,惟本校得視課務實際需要予以調整之。
四、兼任期限自民國107年8月30日起至民國108年6月28日止
參、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須在台灣地 區設有戶籍滿10年以上)且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 條、33條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應甄資格:
(一)具有中等學校舉重、跆拳專長之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具有體委會核發之專任運動教練證者。
(三)具有該項專長C級教練證(含)並實際帶領該項運動團隊一年以上資歷且具參賽紀錄者。
肆、報名時間和地點:
一、時間:107年 7月26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9時30分,逾時不受理。
二、地點:本校舉重室。
(地址:高雄市湖內區中山路二段63號。電話:07-6993008轉22或51)
伍、報名程序:
一、親自或委託報名(通訊報名一律不予受理,委託報名者須檢附報名委託書)。
二、填具報名表1份(報名表請至本校網站公佈欄下載,網址:(http://www.hn.ks.edu.tw/)。
三、繳驗證件:請自備下列各項證件正本、影本各1份(正本驗訖即發還,影本一份存查)。
(一)符合應甄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繳交身分證、指導績效等證件。
(三)最近正面脫帽半身2吋相片2張(自行黏貼於報名表及甄選證上,黑白或彩色皆可)。
陸、甄選方式:
採口試方式進行遴選。
柒、甄選時間:
一、應試人員請於107年7月26日(星期四)上午10時前攜帶身份證至本校舉重室報到,逾時未報到者,以棄權論。
二、每人口試時間以10分鐘內為原則,口試內容含自我介紹、教學經驗及相關專業素養為主,試教以10分鐘內為原則。
捌、錄取方式:
一、依據甄選者之分數高低順序錄取。同分時則以指導績效及教練證明等級高低擇優錄取。
二、甄選成績未達80分者,不予錄取。
玖、放榜:
錄取名單於107年7月26日(星期四)下午6時前公告在本校網站及教育局教師甄選網頁。
複查成績時間107年7月27日(星期一)上午10時前。
拾、任用:
錄取人員於107年 7月27日(星期二)上午11時前,親自至本校舉重室報到,逾時以棄權論,由候用人員依序遞補。
拾壹、待遇:依本市教育局鐘點費標準,支領鐘點費。
拾貳、附則:
一、甄選時間得視報名人數多寡調整之。
二、甄選當日,如遇颱風等天災,宣布停止上班時,則順延一天辦理;災害情況嚴重時,考試日期另行公告於教育局及本校網站之公布欄。

附錄:

◎有教師法第14條第一項以下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本法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1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