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人:林螢鎂  發佈時間:2018/8/1 下午 05:54:00
107學年度大寮國中第3號第1次公告
壹、報名時間:自 107年8月7日 上午 09:00 起 至 107年8月7日 上午 10:00 止
貳、甄選內容:高雄市立大寮國民中學107學年度專長教練甄選簡章(第一次公告)
壹、依據: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0年1月19日高市四維教健字第1000003499號函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0年8月31日高市四維教健字第1000055654號函辦理。
二、本校107學年度體育發展委員會107年8月1日第一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
貳、甄選專長教練教學專長科別、名額、節數及期限:
一、教學專長科別、名額
1、跆拳道專長正取1名,另備取若干名。
二、兼任期限自民國107年8月30日起至民國108年6月28日止。
三、跆拳每週兼課10節,惟本校得視課務實際需要予以調整。錄取人員必須配合帶隊參加比賽及寒暑假集訓工作。
四、待遇:兼課鐘點費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有關規定辦理。
參、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須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以上)且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 條、33條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應甄資格:
兼具中等學校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及該類科體育專長。(依教育局規定,不受理「退休教師」報名)。
肆、報名時間和地點:
一、時間:107年8月7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0時,逾時不受理。
二、地點:本校學務處(地址:高雄市大寮區進學路150號。電話:7837091轉210)
伍、報名程序:
一、親自或委託報名(通訊報名一律不予受理,委託報名者須檢附報名委託書)。
二、填具報名表1份(報名表請至本校網站公佈欄下載,網址:http://www.dlm.ks.edu.tw)。
三、繳驗證件:請自備下列各項證件正本、影本各1份(正本驗訖即發還,影本一份存查)。
(一)符合應甄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繳交身分證、指導績效等證件。
(三)最近正面脫帽半身2吋相片2張(自行黏貼於報名表及甄選證上,黑白或彩色皆可)。
(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依高市教健字第10134517200號函辦理,「申請暨取件方式一覽表」如附件,若報名時申請不及,請於錄取報到時補件,經錄取而未補件者,取消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
陸、甄選方式:
採書面審查及面試方式進行遴選。每人面試時間以8至10分鐘為原則,面試內容含自我介紹、教學經驗及相關專業素養為主。
柒、甄選時間:
應試人員請於107年8月7日(星期二)上午10時,請攜帶身份證到達本校學務處報到,逾時未報到者,以棄權論。
捌、錄取方式:
一、依據甄選者之分數高低順序錄取。同分時則以指導績效及教練證明等級高低擇優錄取。
二、甄選成績未達75分者,不予錄取。
玖、放榜:
錄取名單於107年8月7日(星期二)下午2時後公告在教育局教師甄選網站、本校網站及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
拾、任用:
一、錄取人員於107年8月8日(星期三)上午8時至9時,親自至本校學務處報到,逾時以棄權論,由候用人員依序遞補,不得異議。
二、任用期間各該類科之教練應配合學校行政運作及各代表隊訓練、配合帶隊參加比賽及寒暑假集訓工作。
拾壹、待遇:依本市教育局鐘點費標準,支領鐘點費。
拾貳、附則:
一、甄選時間得視報名人數多寡調整之。
二、甄選當日,如遇颱風等天災,宣布停止上班時,則順延一天辦理;災害情況嚴重時,考試日期另行公告於教育局及本校網站之公布欄。
三、疑義查詢專線 (07) 7837091轉212、210。
政風專線:(07)7406616或高雄郵政第1890號信箱。









附錄:
壹、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
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備註:已逾同條第二項及第六項所訂之期間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三十一條第六項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第三十三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貳、教師法
第十四條第一項: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備註:已逾同條第二項及第六項所訂之期間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第二項: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第十四條第六項: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