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人:林美娟  發佈時間:2019/10/18 下午 03:01:17
108學年度仁武高中第8號第1次公告
壹、報名時間:自 108年10月18日 下午 02:00 起 至 108年10月25日 下午 05:00 止
貳、職員甄選內容:高雄市立仁武高級中學助理員甄選簡章
一、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甄選人員:
(一)職務編號:A610210
(二)職稱:助理員
(三)官職等:委任第四職等至委任第五職等
(四)職系:一般行政職系
(五)錄取名額:正取1名、備取2名
三、辦公地點:高雄市立仁武高級中學(高雄市仁武區仁林路20號)
四、應徵資格:
(一)具有一般行政職系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並經委任第三職等以上銓敘合格實授者,且無
考試限制調任之情事者(於報名截止日前未在限制轉調期限者始受理報名)。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第1項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公務
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
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三)留職停薪之報考人員如符合報名資格准予報考,惟如經錄取時,應於辦理商調作業
前,提出復職證明文件,如未提出者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報考
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四)未曾受懲戒或五年內未受行政處分,具工作熱誠、品性端正、具服務熱忱及溝通協
調能力,注重行政倫理,並能配合學校職務調整者。
(五)具電腦操作知能,熟悉Word文書處理應用、Excel編輯處理、網路應用及公文系統操
作等,熟稔總務處業務,倘具採購證照者尤佳。
五、工作項目:
(一)財產(物)管理。
(二)辦理小額採購。
(三)辦理財物採購招標。
(四)勞健保加、退保等事宜。
(五)臨時交辦事項。
六、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08年10月25日(星期五)為止。
七、報名方式:
(一)採線上或通訊報名,不受理現場報名。
1.採線上報名者,請於報名期限內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報名(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並將本校報名表、相關證件及公務人員履歷表內之「簡要自述」(需簽名)掃描為一個PDF檔(限10M以內)上傳該系統。
2.採通訊報名者,報名表及相關證件請以限時掛號郵寄本校人事室收(高雄市仁武區仁林路20號),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一般行政職系助理員」,截止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二)填寫報名表(請貼妥最近三個月內脫帽半身照片)、切結書及自傳(請至本校網站首
頁下載,網址:http://www.rwm.ks.edu.tw/),並繳交相關證件影本:
1.國民身分證。
2.最高學歷證書。
3.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4.現職派令。
5.現職銓審函。
6.最近五年(103-107年)考績通知書。
7.最近五年內獎懲令影本。
8.與本職缺相關訓練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9.全民英檢及格證書或其他英語能力測驗及格證書(無者免附)。
10.公務人員履歷表(每筆資料需登載清楚、自傳不可空白且經本人簽章)。
以上1~10項資料一律使用A4紙張影印,且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經本人核章,以示負責,並請依序排列裝訂整齊。
八、資格審查:就書面資料經審查資格不符合者不予受理報名;經錄取後發現所附證件
有虛偽不實,或有不得任用之情事者,取消錄取資格。
八、甄試項目:面試:由本校就專業知能、工作理念、服務態度等進行面談,每人10至
15分鐘(視報名人數調整時間),以報名順序,不另行抽籤。
九、甄試時間、地點:
(一)符合應徵資格甄試人員名單,於108年11月4日(星期一)張貼公佈於本校網站首頁,不再另行通知。
(二)甄試報到時間:108年11月7日(星期四)上午8:30~9:00於本校圖書館2樓討論室報到完畢,逾時視同缺考。
(三)甄試時間:108年11月7日(星期四)上午9:10起。
(四)甄試地點:本校圖書館2樓討論室。
十、錄取方式及通知:
(一)依公務人員陞遷法錄取正取1名、備取2名,惟甄選總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若參加甄試人員成績均未達本校錄取標準,本校得予以從缺。
(二)甄選錄取人員名單,需俟相關機關或高雄市政府核准後始行生效,屆時再另行通知;未錄取人員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三)正式錄取人員應備相關證件正本,並於本校約定日期前親至本校人事室繳交,逾時未報到者以棄權論,屆時由候補者依序遞補。
(四)備取人員候補期限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有效。
十一、注意事項:
(一)逾期報名(以郵戳為憑)、檢附資料不齊全及資格不符者,恕不受理,亦不另行通知及退件;甄選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及退件。所繳證件如有不實,除取消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人員自行負責。
(二)甄選當日如遇颱風等不可抗力之情事,致停止辦公時,則考試日期將予以順延,並於本校網站公布,請各應考人自行上網查閱。
(三)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本簡章經本校公務人員人事甄審委員會審查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四)如需對本簡章諮詢,電話:3721640轉分機510、511
【附錄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附錄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十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附錄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 但功過不得相抵。
(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1、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2、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3、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者。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ㄧ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附錄四】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節錄):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附錄五】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