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人:孫兆瑩 發佈時間:2019/11/1 下午 04:23:36
108學年度新庄國小第5號第1次公告
壹、依據:
教育部訂頒「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及「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貳、甄選類別、名額、聘任期限:一、高雄市杉林區新庄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108學年度第一學期定期契約進用代理教保員(育嬰留職停薪缺)
二、職員甄選內容:
三、依據:
(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四、甄選類科、名額、聘任期限:
◎定期契約代理教保員正取1人,備取若干人。(聘任期間:自108年11月11日起至109年5月10日止。若原教保員提前復職 、離職或代理原因消失,則代理至原教保員復職之前一日止,不得異議。)
五、備取人員冊列候用,於109年5月10日內由同類科之備取人員中擇優遴補,候用期滿未獲聘任者,不再聘用。候用期間如有違反報名資格條件者,取消候用資格。
叄、甄選資格條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 年者,不得參加甄選,截至複試現場資格審查日止),符合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0 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0條,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2 條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3條各款情事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報考:
一、具備幼兒(稚)園教師資格。
二、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且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
三、具備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證書,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
四、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取得托兒所教保人員資格,且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仍繼續在職,並轉換其職稱為幼兒園教保員。
五、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保育人員資格,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未繼續在職致未能依前款規定轉換職稱為幼兒園教保員,其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再任職幼兒園並擔任教保員者,得由服務之幼兒園檢具教保服務人員名冊及相關訓練課程之結業證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取得教保員資格。。
肆、報名時間及地點:
一、報名時間:自 108年11月7日 上午 08:30 起 至 108年11月7日 上午 09:00 止
二、報名地點:
地址:本校人事室(高雄市杉林區司馬路45巷5號)。。
聯絡人:孫主任。
聯絡電話:6771755#41。
伍、報名方式:
一、現場報名或委託報名,不受理通訊報名。
報名表格請至學校網站首頁下載使用。
網址:http://www.szp.ks.edu.tw
二、填寫報名表1份(黏貼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照片,並另備1張供甄選證使用)。
三、繳驗下列證件(正本驗後發還,影本書寫「與正本相符」並簽名留存備查):
1、資格證明文件(請依所具資格條件繳交以下文件):一、現場報名或委託報名,不受理通訊報名。報名表格請至學校網站首頁下載使用。
二、填寫報名表1份(黏貼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照片,並另備1張供甄選證使用)。
三、繳驗下列證件(正本驗後發還,影本書寫「與正本相符」並簽名留存備查):
(一)甄選證正本。
(二)依報考資格檢具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1.具幼兒(稚)園教師證書者:請檢具幼稚園合格教師證書(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非現職教師,須另檢具92年8月1日前未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10年以上之相關服務證明)。
2.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請檢具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相關科系對照表」所定「幼兒保育」及「幼兒教育」相關科系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或輔系證書。
3.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或取得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請檢具下列各項結業證書之一
A、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結業證書:
a.82 年:幼稚教育專業學分班。
b.83 年迄今: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
B、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86 年以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內政部核發之結業證書方予採計):
a.乙類或丙類保育人員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b.教保核心課程結業證書。
c.教保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4.高中(職)學校畢業,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施行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乙類、丙類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請檢具86 年以後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之乙類或丙類保育人員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5.100 年6 月29 日公布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施行前,已依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取得專業人員資格,且現任並繼續於同一職位之人員:請檢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A、專科以上學校兒童福利科系或相關科系畢業者:請檢具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開立之在同一園所服務證明、兒童福利科系或相關科系畢業證書。
B、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經主管機關主(委)辦之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者:請檢具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開立之在同一園所服務證明、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結業證書。
C、高中(職)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等相關科系畢業,並經主管機關主(委)辦之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者:請檢具高中(職)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等相關科系畢業證書、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開立之在同一園所服務證明、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結業證書。
D、普通考試、丙等特種考試或委任職升等考試社會行政職系考試及格,並經主管機關主(委)辦之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者:請檢具銓敘部銓審合格實授函、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開立之在同一園所服務證明、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結業證書。
E、助理保育人員具有2 年以上托兒機構或兒童教養保護機構教保經驗,並經主管機關主(委)辦之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者:請檢具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開立之在同一園所服務證明、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結業證書。
F、86 年2 月16 日以前業依托兒所設置辦法核備有案之教師及保育員,且於同一托兒所擔任教保人員(前稱保育員/保育人員)至今者:請檢具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開立之在同一園所服務證明。
(三)報考切結書。
(四)報名委託書:委託報名者須檢具委託書。
(五)符合報名資格之專科以上應屆畢業生或應屆修畢輔系、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者,於報名時尚未取得畢業(學位)證書者、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暫准報名之規定如下:
1.請檢附蓋有最後一學期註冊戳記之學生證、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申請中相關證明文件之正本及正反面影本(正本驗後發還、影本繳交備查),並檢具報考切結書。
2.經審查通過暫准報名且經錄取者,須於108年11月11日前繳驗畢業(學位)證書、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至本校人事室。
3.未依限繳驗或繳驗之證書經審查不合格者,其所繳報名費不得申請退費,如有錄取者,取消錄取資格。
(六)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報名時需繳驗下列證件,始得依規定受理報名:
1.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證件影印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1 份。
2.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印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1 份。
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修業期間出入境日期紀錄證明。
4.以上所持國外學歷證件,準用教育部新修正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查證,若經查證不符或不具有擔任教保員資格者,取消其資格。
(七)各項繳驗證件與國民身分證上所載姓名、出生年月日有不符者,不得報名;更名者應附有更名記事之最近3 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佐證。
(八)如經審核發現資格不符,不得參加複試,應考人不得異議。
(九)如有資格不符或證明文件虛偽不實者,縱因甄選前未能察覺而錄取,仍應予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或予以解約,並追究當事人相關法律責任。
(十)請自備個人簡式履歷資料3份(格式以A4直式橫書電腦繕打,以3頁為限;內容以個人學歷、經歷、專長、抱負為主)。
2、國民身分證。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4、已退伍或免服兵役者,請檢附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
5、身心障礙手冊(無者免繳)。
6、備註:領取甄選證:為參加甄試之入場憑證,請妥為保管。。
二、領取甄選證:為參加甄試之入場憑證,請妥為保管。
三、報名費:300元。
陸、甄試:
一、甄試時間: 自108年11月7日 上午 09:30 起
二、甄試地點:本校教室。
三、甄試項目與比例:(一)試教:40%
(二)口試:60%
四、考試範圍:試教請自選教材進行試教。
五、試教時請準備(教案-教學單元活動設計)及自行攜帶教具。(教學單元活動設計格式可自行設計
四、總成績未達最低錄取分數者不予錄取。
五、甄試規定補充說明:(一)試教:佔總成績40%,時間以8分鐘為限,詳見考試範圍。
(二)口試:佔總成績60%,時間以10分鐘為限。
(三)甄試時間自108年11月7日(四)上午09:30起,參加甄選人員請於當日上午09:30前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
柒、錄取通知:
一、甄選結果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公告於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及本校網站並通知錄取人員。
二、甄試結果公告日期:108年11月7日。
三、複查成績時間:請於108年11月8日 上午 09:30前親自向本校申請複查,申請複查成績時,請攜帶甄選證及繳交複查手續費,未備齊者恕不受理。
捌、報到聘用:
一、正取人員請於108年11月8日 上午 09:30前報到,逾時未報到者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二、備取人員候用期限至109年5月10日止
玖、待遇: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規定。
拾、報名或甄選當天如遇颱風等天然災害,經高雄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考試等相關時程順延辦理,順延報名或甄選日期依學校網站公告為準。
拾壹、附則:
◎有教師法第14條第一項以下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或前項後段情事(有第十二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本法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1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