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人:林小茗  發佈時間:2019/3/20 上午 11:39:33
107學年度寶來國小第5號第6次公告
壹、依據:
教育部訂頒「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及「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貳、甄選類別、名額、聘任期限:一.幼兒園代理教師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聘任期間:自108年3月28日至108年7月5日止)
1、上開職缺代理(課)原因消失,應即無條件解除代理(課)。
2、上開職缺為「留職停薪」、「長期病假」、「支援市府」、「兵缺代理」之ㄧ者,如代理(課)原因不成立或消失時,應即結束聘任。
3、備取人員冊列候用,於同一學年內得由同類科之備取人員中擇優遴補,候用期滿未獲聘任者,不再聘用。候用期間如有違反報名資格條件者,取消候用資格。
4、本職缺係幼兒園控管教師員額,須協助行政職務。
叄、甄選資格條件:一、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 10 年以上)。
(二)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各應試人員應填具切結書若事後發現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錄取資格。
(三)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27條第2項規定,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故應考人 最遲應於錄取報到任職後三個月內取得前開訓練證明,如無法取得 前開證明者,取消錄取資格。

二、報名資格:參加甄選者除需符合基本條件規定外,並依甄試成績高低擇優錄取。
(一)具幼兒園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放寬具幼兒園教保員資格者報名,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且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
2.具備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證書,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
(三)除前項規定外,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亦取得幼兒園教保員資格:
1.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取得托兒所教保人員資格,且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仍繼續在職,並轉換其職稱為幼兒園教保員。
2.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保育人員資格,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未繼續在職致未能依前款規定轉換職稱為幼兒園教保員,其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再任職幼兒園並擔任教保員者,得由服務之幼兒園檢具教保服務人員名冊及相關訓練課程之結業證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取得教保員資格。
(四)持國外學歷應試者,其畢業學校、科系應在教育部國外學歷認可名冊內,且畢業證書及成績單需經駐外單位驗證通過並附中譯本及進修期間出入境證明等;證件不齊全者,不予受理報名。
肆、報名時間及地點:
一、報名時間:自 108年3月27日 上午 10:00 起 至 108年3月27日 上午 10:30 止
二、報名地點:
地址:高雄市六龜區寶來國民小學 (高雄市六龜區寶來里中正路89號)
聯絡人:人事室林小茗主任
聯絡電話:人事室07-6881009#9,教學問題請洽教務處#20
伍、報名方式:
一、現場報名或委託報名,不受理通訊報名。
報名表格請至學校網站首頁下載使用。
網址:http://school.kh.edu.tw/index.html?WebID=208
二、填寫報名表1份(黏貼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照片,並另備1張供甄選證使用)。
三、繳驗下列證件(正本驗後發還,影本書寫「與正本相符」並簽名留存備查):
1、資格證明文件(請依所具資格條件繳交以下文件):(1)幼兒園合格教師證書或幼兒園教保員資格者證明。
(2)學歷證明文件。
(3)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報名時若申請不及,得於錄取報到時補件)。
(4)其他與教學有關證件及優良事蹟證明文件。
證件正本驗後發還,影本書寫「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A4規格依序裝訂成冊備查。
2、國民身分證。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4、已退伍或免服兵役者,請檢附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
5、身心障礙手冊(無者免繳)。
6、備註:
二、領取甄選證:為參加甄試之入場憑證,請妥為保管。
三、報名費:元。
陸、甄試:
一、甄試時間: 自108年3月27日 上午 10:40 起
二、甄試地點:寶來國小 (高雄市六龜區寶來里中正路89號)
三、甄試項目與比例:(一)口試:佔總成績40%。
1.口試時間每人10分鐘為原則。
2.內容含自我介紹、教育理念、教學知能、班級經營及專業精神等。
(二)試教:佔總成績60%。
1.試教時間以10分鐘為限。
2.不提供學生參加試教,由應試者模擬情境教學,教材由應試者自編教材。
3.CD、錄放音機及教具由應試者自備。
4.試教者書寫教學活動設計簡案,並影印三份,於試教時繳交予評審
四、總成績未達最低錄取分數者不予錄取。
五、甄試規定補充說明:1.最低錄取分數70分。
2.甄試結果公告日期:108年3月27日下午03:00
柒、錄取通知:
一、甄選結果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公告於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及本校網站並通知錄取人員。
二、甄試結果公告日期:108年3月27日
三、複查成績時間:請於108年3月27日 下午 04:00前親自向本校申請複查,申請複查成績時,請攜帶甄選證及繳交複查手續費,未備齊者恕不受理。
捌、報到聘用:
一、正取人員請於108年3月28日 上午 08:00前報到,逾時未報到者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二、備取人員候用期限至108年7月5日
玖、待遇:
拾、報名或甄選當天如遇颱風等天然災害,經高雄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考試等相關時程順延辦理,順延報名或甄選日期依學校網站公告為準。
拾壹、附則:
◎有教師法第14條第一項以下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或前項後段情事(有第十二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本法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1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