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人:廖儷璘  發佈時間:2019/3/15 上午 09:07:21
107學年度中洲國小第6號第1次公告
壹、報名時間:自 108年3月15日 上午 09:00 起 至 108年3月19日 下午 10:00 止
貳、甄試時間: 自108年3月25日 上午 09:00 起
叄、職員甄選內容:高雄市旗津區中洲國民小學「幹事」甄選簡章

一、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甄選人員:
(一) 職務編號:A150010
(二) 職稱:幹事
(三) 官職等: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四) 職系:一般行政職系
(五) 錄取名額:正取1名、備取2名
三、 辦公地點:高雄市旗津區中洲國民小學(高雄市旗津區里旗津二路275號)
四、 應徵資格:
(一) 具有一般行政職系(含同職組各職系)任用資格,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以上且無特考特用及其他規定限制調任情形(於報名截止日前未在限制轉調期限者始受理報名)。
(二)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第1項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三) 留職停薪之報名人員如符合資格准予報考,惟如經錄取時,應於辦理商調作業前,提出復職證明文件,如未提出者,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報考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四) 具工作服務熱誠及溝通協調能力,注重行政倫理,並能配合學校職務調整者。
(五) 熟諳土地廢止徵收相關法令或具相關經歷,熟悉Word文書處理應用、Excel編輯處理、網路應用能力者為佳。
五、 工作項目:
(一) 出納管理相關業務:
1.現金出納及公庫票據之保管登記、繳款
2.辦理教職員工之薪資清冊編製、發放及公保、勞健保、退撫基金清冊編製、繳費工作
3.代收、暫收、暫付、墊付及代辦費之收付保管
4.辦理有關學生註冊費之收存及統計
5.辦理幼兒園各項費用收存及統計
6.開立自行收納統一收據
7.辦理所得稅扣繳及扣繳憑單填製與寄發
8.辦理有關學生各項費用減免及退費事宜
(二) 財產管理相關業務:
1.辦理財產增減登記、報廢及季報表
2.規劃辦理校產之借用及保管
3.辦理舊校區代管國有地、市有地等相關事宜
4.辦理舊校區佔用戶補償金相關業務
5.編造財產目錄及財產管理編號等相關事宜
(三) 其他交辦事項。
六、 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08年3月19日(星期二)止,以郵戳為憑。
七、 報名方式:
(一) 一律通訊報名,報名表暨相關證件以「限時掛號」郵寄本校人事室(805高雄市旗津區里旗津二路275號),並於信封上註明「應徵幹事」,截止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二) 填寫報名表(請貼妥最近三個月內脫帽半身照片)、切結書及自傳3份(請自行至本校網站首頁下載,網址:http://www.chucps.kh.edu.tw/),並依順序繳交下列證件影本: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請影印於A4同一面紙上,並請勿剪下)。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3.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4.現職派令。
5.現職銓審函。
6.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
7.與本職缺相關訓練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8.全民英檢及格證書或其他英語能力測驗及格證書(無者免附)。
9.公務人員完整履歷表(每筆資料需登載清楚、需有自傳且經本人親自簽章之正本,不可影本)。
10.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無則免附)。
(三) 以上資料一律使用A4紙張影印,且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經本人核章,以示負責,並請依序排列裝訂整齊。
八、 資格審查:就書面資料經審查資格不符合者不予受理報名;經錄取後發現所附證件有虛偽不實,或有不得任用之情事者,取消錄取資格。
九、 甄選時間、地點:
(一) 經審查符合資格者擇優通知參加甄試,名單將於108年3月21日(星期四)張貼公佈於本校網站首頁(最新公告-人事室),不再另行通知。
(二) 甄試報到時間:108年3月25日(星期一)8:30-8:50(請攜帶各項證件正本至本校人事室報到並查驗;以報名收件順序進行面試,不另行抽籤)。
(三) 甄試時間:108年3月25日(星期一)9:00起,請持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具有照片之證件應試。
(四) 甄選項目:
1.電腦操作(佔總成績40%):Word文書處理應用、Excel編輯處理。
2.面試(佔總成績60%):儀態(含舉止、態度及禮貌)、應對能力(含語言及表達)、專業知識及經驗(含問題判斷、分析等),每人以15分鐘為原則(視報名人數調整)。
(五) 未依限完成報到或甄試開始唱名3次未入場者,視同棄權,取消應試資格,不得異議。
十、 錄取方式及通知:
(一) 正取1名、備取2名,惟甄選總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如有同分者以面試成績列先後順序;若參加甄選人員成績均未達本校錄取標準,本校得予以從缺。
(二) 甄選錄取人員名單,需俟相關機關或高雄市政府核准後始行生效,屆時再另行通知;未錄取人員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三) 正式錄取人員應備相關證件正本,並於本校約定日期前親至本校人事室繳交,逾時未報到者以棄權論,屆時由候補者依序遞補。
(四) 備取人員候補期限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有效。
十一、 注意事項:
(一) 逾期報名(以郵戳為憑)、檢附資料不齊全及資格不符者,恕不受理,亦不另行通知及退件;甄選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及退件。所繳證件如有不實,除取消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人員自行負責。
(二) 甄選當日如遇颱風等不可抗力之情事,致停止辦公時,則甄選日期將予以順延,並於本校網站公布,請各應考人自行上網查閱。
(三)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 如有報名或簡章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電洽人事室廖主任/07-5712225轉分機751。

【附錄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節錄):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附錄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節錄):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 依法停止任用。
(七)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 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附錄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節錄):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一) 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 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三) 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四) 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五) 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
(六) 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1.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2.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3.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
(七) 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者。
(八) 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九) 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ㄧ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附錄四】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節錄):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