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人:萬玉仙  發佈時間:2019/4/29 上午 10:59:35
107學年度民權國小第9號第1次公告
壹、報名時間:自 108年4月29日 上午 10:50 起 至 108年5月3日 下午 10:50 止
貳、甄試時間: 自108年5月10日 下午 02:00 起
叄、職員甄選內容:一、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甄選人員:
(一) 職務編號:A150020
(二) 職稱:助理員
(三) 官職等: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四) 職系:一般行政職系
(五) 錄取名額:正取1名、備取2名
三、辦公地點:高雄市前鎮區民權國民小學 (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沱江街200號)
四、應徵資格:
(一)具有一般行政職系(含同職組各職系)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四職等以上,且無特考特用及其他規定限制調任情形(於報名截止日前未在限制轉調期限者始受理報名)。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第1項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三)留職停薪之報名人員如符合資格准予報考,惟如經錄取時,應於辦理商調作業前,提出復職證明文件,如未提出者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報考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四)具工作服務熱誠及溝通協調能力,注重行政倫理,並能配合學校職務調整;熟諳圖書館管理、市有財產管理、勞工保險業務及電腦操作知能,熟悉Word文書處理應用、Excel編輯處理、網路應用能力者為佳。
五、工作項目:
(一)臨時人員及職工勞健保加退保業務。
(二)圖書館管理業務。
(三)財產管理業務。
(四)出納業務。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六、 報名時間:自公告之日起至108年5月3日(三)止。
七、 公告時間:108年4月29日(一)起至108年5月3日(三)止。
八、 報名方式:
(一) 一律通訊報名,報名表暨相關證件以掛號郵寄本校人事室(高雄市前鎮區沱江街200號),並於信封上註明「應徵助理員」,截止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二) 填寫報名表(請貼妥最近三個月內脫帽半身照片)、切結書(請自行至本校網站首頁下載,網址:http://www.mchps.kh.edu.tw最新消息區),並依順序繳交下列證件影本:
1、 國民身分證。
2、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3、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4、 最近一次派令。
5、 最近一次銓審函。
6、 最近3年(105-107)考績通知書。
7、 最近3年內獎懲令影本。
8、 與本職缺相關訓練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9、 全民英檢及格證書或其他英語能力測驗及格證書(無者免附)。
10、 公務人員完整履歷表(每筆資料需登載清楚、需有自傳且經本人親自簽章之正本,不可影本)。 以上1~10項資料一律使用A4紙張影印,且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經本人核章,以示負責,並請依1-10項序排列裝訂整齊。
九、 資格審查:就書面資料經審查資格不符合者不予受理報名;經錄取後發現所附證件有虛偽不實,或有不得任用之情事者,取消錄取資格。
十、 甄選項目:面試及電腦操作
(一) 面試(佔總成績80%):儀態(含舉止、態度及禮貌)、應對能力(含語言及表達)、專業知識及經驗(與工作項目相關之法規、作業流程、問題判斷、分析等)。
(二) 電腦操作(佔總成績20%):Excel文書作業軟體之基本操作。
十一、甄選時間、地點:
(一) 經審查符合資格者擇優通知參加甄試,名單將於108年5月9日(四)12:00後張貼公佈於本校網站首頁,不再另行通知。
(二) 甄試報到時間:108年5月10日(五)13:30-13:50 (請攜帶各項證件正本至本校人事室報到並查驗;以報到順序進行面試,不另行抽籤)。
(三) 甄試時間:108年5月10日(五)14:00起,請持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具有照片之證件應試。
(四)甄試地點:面試─二樓會議室、電腦操作─四樓電腦教室
(五)未依限完成報到或甄試開始唱名3次未入場者,視同棄權,取消應試資格,不得異議。
十二、錄取方式及通知:
(一) 正取1名、備取2名,惟甄選總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如有同分者以面試成績列先後順序;若參加甄選人員成績均未達本校錄取標準,本校得予以從缺。
(二) 甄選錄取人員名單,需俟相關機關或高雄市政府核准後始行生效,屆時再另行通知;未錄取人員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三) 正式錄取人員應備相關證件正本,並於本校約定日期前親至本校人事室繳交,逾時未報到者以棄權論,屆時由候補者依序遞補。
(四) 備取人員候補期限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有效。
十三、注意事項:
(一)逾期報名(以郵戳為憑)、檢附資料不齊全及資格不符者,恕不受理,亦不另行通知及退件。所繳證件如有不實,除取消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人員自行負責。
(二) 甄選當日如遇颱風等不可抗力之情事,致停止辦公時,則甄選日期將予以順延,並於本校網站公布,請各應考人自行上網查閱。
(三)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 如有報名或簡章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電洽人事室萬主任/07-5367177轉分機510。

十四、附錄:
【附錄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節錄):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附錄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節錄):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
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
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
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附錄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節錄):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 告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 但功過不得相抵。
(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1、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2、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3、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者。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ㄧ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附錄四】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節錄):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