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人:蔡方仁  發佈時間:2019/5/9 上午 08:59:47
107學年度陽明國中第13號第1次公告
壹、報名時間:自 108年5月9日 上午 08:00 起 至 108年5月17日 下午 10:00 止
貳、職員甄選內容:高雄市立陽明國民中學幹事甄選簡章
一、依據: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暨施行細則、公務人員陞遷法暨施行細則辦理。
二、甄選人員:
(一)職稱:幹事(A610030)。
(二)職系:教育行政職系。
(三)職等: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四)名額:正取1名、備取2名。
三、徵才期間:自108年5月9日(星期四)起至108年5月17日(星期五)。
四、資格條件(均須具備):
(一)具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手冊。
(二)具有公務人員教育行政職系(含同職組各職系)委任第五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任用資格之人員。
(三)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情事者及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第1項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或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消極條件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四)未曾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
五、工作項目:
(一)註冊組相關事務。
(二)其他交辦事項。
六、工作地點:高雄市立陽明國民中學(高雄市三民區義華路166號)。
七、聯絡方式:
(一)報名時間:自公告之日起至108年5月17日(星期五)止,以郵戳日期為憑,逾期或檢附資料不完整者不予受理。
(二)一律採通訊報名方式,報名表及相關文件請以限時掛號郵寄至「高雄市立陽明國民中學人事室」(80770高雄市三民區義華路166號),信封上請註明「應徵幹事」。聯絡電話:07-3892919分機51或52。
(三)應繳資料及證件(所繳表件本校不主動退件,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1、報名表(黏貼最近脫帽半身照片)、切結書各1份,個人履歷簡介1式3份(請至本校網頁下載http://www.ymjh.kh.edu.tw/)。
2、公務人員履歷表(每筆資料需登載清楚、自傳不可空白且經本人簽章)。
3、以下證件影本(請均以A4白色紙張影印,並依序裝訂成冊):
(1)身分證正反面。
(2)最高學歷證書。
(3)考試及格證書。
(4)現職派令。
(5)現職銓審函。
(6)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
(7)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手冊(必附,未附者視為未具身心障礙資格,不符合資格,不得應試)。
(8)其他與本職缺相關訓練、進修、語言檢定證明文件等(無者免附)。
八、甄選方式及公告:
(一)甄選方式為電腦文書操作及面試。資格審查通過名單於108年5月27日(星期一)下午18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請自行上網查閱,不另行通知。
(二)本次徵才得增列候補2名,候補人員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
(三)本案錄取人員名單,需俟權責機關或高雄市政府核准後,再另行公告或通知。
九、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附錄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附錄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附錄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
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一)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二)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三)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者。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附錄四】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