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人:簡淑芬  發佈時間:2019/7/16 下午 12:13:27
108學年度文德國小第1號第2次公告
壹、依據:
教育部訂頒「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貳、甄選類科、名額、聘任期限:
一.閩南語代理正取 1人 備取 若干人 (每週上課20~~24節,並依學校課務實際排課需要,得彈性調整授課節數) (聘任期間:自108年8月23日至109年7月7日止)
二.健康與體適能科代理正取 1人 備取 若干人 (每週上課20~~24節,並依學校課務實際排課需要,得彈性調整授課節數) (聘任期間:自108年8月1日至109年7月31日止)
三.英文科代理正取 1人 備取 若干人 (每週上課20~~24節,並依學校課務實際排課需要,得彈性調整授課節數) (聘任期間:自108年8月23日至109年7月7日止)
四.社會代課正取 1人 備取 若干人 (每週上課16~~24節,並依學校課務實際排課需要,得彈性調整授課節數) (聘任期間:自108年8月30日至109年6月30日止)
五.健康與體適能科代課正取 1人 備取 若干人 (每週上課16~~24節,並依學校課務實際排課需要,得彈性調整授課節數) (聘任期間:自108年8月30日至109年6月30日止)
1、上開職缺代理(課)原因消失,應即無條件解除代理(課)。
2、上開職缺為「留職停薪」、「長期病假」、「支援市府」、「兵缺代理」之ㄧ者,如代理(課)原因不成立或消失時,應即結束聘任。
3、備取人員冊列候用,於同一學年內得由同類科之備取人員中擇優遴補,候用期滿未獲聘任者,不再聘用。候用期間如有違反報名資格條件者,取消候用資格。
4、英語代理教師應繳交以下證件之一者: (一)通過教育部88年辦理之國小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檢核者。 (二)畢業於英文(語)相關系所者、畢業於外文系英文(語)組者(含未分組之外語文系,經畢業之大學開具主修英文之證明者)、畢業於英文(語)輔系者、國民小學英語教師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結業者、修畢各大學為國小英語教學所開設之英語20學分班者。 (三)達到CEF架構之B2(高階級)。 (四)經縣市政府自行培訓檢核通過者(培訓完成應予檢核,檢核通過者應發給相關證明)。
5、閩南語代理教師應繳交以下證件:具本土語(閩南語)中高級(含以上)認證證書。
6、教育部合理員編錄取人員,須配合本校需求於寒暑假辦理工作任務。
叄、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如係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以上。
二、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12款或第2項後段規定情事之一者。
三、依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不受理退休人員報名。
肆、甄選資格:
一、參加甄選者除需符合基本條件規定外,並依下列人員甄試成績高低擇優錄取。
1.具有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2.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二、持國外學歷應試者,其畢業學校、科系應在教育部國外學歷認可名冊內,且畢業證書及成績單需經駐外單位驗證通過並附中譯本及進修期間出入境證明等;證件不齊全者,不予受理報名。
伍、報名時間及地點:
一、報名時間:自 108年7月18日 下午 02:00 起 至 108年7月18日 下午 04:00 止
二、報名地點:
地址:高雄市鳳山區文衡路356號(本校二樓人事室)
聯絡人:人事室簡主任或教務主任
聯絡電話:7768723轉60或轉21
陸、報名方式:
一、現場報名或委託報名,不受理通訊報名。
報名表格請至學校網站首頁下載使用。
網址:http://163.16.31.253/
二、填寫報名表1份(黏貼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照片,並另備1張供甄選證使用)。
三、繳驗下列證件(正本驗後發還,影本書寫「與正本相符」並簽名留存備查):
1、資格證明文件(請依所具報考資格條件繳交以下文件):
(1).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書。
2、國民身分證。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4、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請向警察局各分局外事科申請,報名時若申請不及,得於錄取報到時補件)。
5、已退伍或免服兵役者,請檢附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
6、身心障礙手冊(無者免繳)。
7、備註:自傳3份(A4直式橫書,word標楷、14號字、單行間距,內容包含學經歷、個人專長志趣、特殊優良表現、對教育工作的理想與抱負、對自我的期許)。 教案3份
二、領取甄選證:為參加甄試之入場憑證,請妥為保管。
三、報名費:代理教師500元(代課教師0元)元。
柒、甄試:
一、甄試時間: 自108年7月19日 上午 09:30 起
二、甄試地點:高雄市鳳山區文德國小。(統一在人事室報到)
三、甄試項目與比例:
口試:50%
試教:50%
四、考試範圍:
閩南語:五上康軒版,任一單元皆可
健康與體適能科:(健體代理)六上康軒版,任一單元皆可
英文科:一年級,以「繽紛世界」為主題,自編教材
社會:六上南一版,任一單元皆可
健康與體適能科:(健體代課)二上翰林版,任一單元皆可
五、試教時請自行攜帶教具。
六、同一科目有數缺時,依甄選成績高低,由參加甄選者選擇;甄試成績相同時,以試教成績高低決定錄取名單。
七、總成績未達最低錄取分數80分者不予錄取。
八、甄試規定補充說明:1、健康與體育科代理教師需有指導及帶隊參加巧固球比賽實際經驗,並請檢附指導學生參賽之相關證明文件;英文科代理教師需協助接待國際志工、英語情境佈置與指導校內外英語競賽、節慶活動及臨時交辦事項。閩南語科代理教師需指導學生參加校內外本土語語文或技藝類相關比賽及臨時交辦事項。
2、試教時間以每人8分鐘為原則,請準備該單元教學簡案3份,另演示教學所需器材請自備。口試時間每人8分鐘為原則,內容含自我介紹、教育理念、教學知能、班級經營及專業精神等。
3、應甄者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及甄選准考證,考試當天於指定時間至指定地點報到。甄選當日現場抽籤決定考試順序,唱名3次不到者視同放棄,不得異議。
4、如屬於教育部專案增置人員(合理員編缺),錄取人員需應行政及教學需求作行政及教學工作安排,寒暑假期間應配合校務運作需要出勤,詳細工作內容請參照本校甄選簡章。
捌、錄取通知:
一、甄選結果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公告於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及本校網站並通知錄取人員。
二、甄試結果公告日期:108年7月19日 下午 05:00
三、複查成績時間:請於108年7月22日9時至10時前親自向本校教務處申請複查,申請複查成績時,請攜帶甄選證及繳交複查手續費,未備齊者恕不受理。
玖、報到聘用:
一、正取人員請於108年7月22日 上午 11:00前報到,逾時未報到者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二、備取人員候用期限至109年6月30日
拾、待遇:
一、本市代理教師自98學年度起均不予採計其職前各項年資,一律按其學歷敘薪,不採計職前年資。
二、代理教師待遇(包括本薪、加給及獎金)之支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所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加給(現稱為學術研究費)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三個月以上之長期代理者,依實際代理之月數,按月支給;未滿三個月之短期代理者,按實際代理之日數支給,其日薪以月薪除以當月日數計算之。
拾壹、報名或甄選當天如遇颱風等天然災害,經高雄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考試等相關時程順延辦理,順延報名或甄選日期依學校網站公告為準。
拾貳、附則:
◎有教師法第14條第一項以下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本法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1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