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選公告
發佈人:曾瑛萍 發佈時間:2026/2/24 下午 03:14:27
114學年度明華國中第7號第1次公告
壹、報名時間:自 115年3月5日 上午 08:30 起 至 115年3月5日 上午 11:30 止
貳、甄試時間: 自115年3月5日 下午 01:30 起
叄、職員甄選內容:一、依據:
(一)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二) 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管理規範。
(三)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管理規範。
二、甄選職稱及名額:
約僱人員(正取1名,擇優至多備取2名)。
三、僱用期間:
俟高雄市政府核准僱用名冊後,自實際到職之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本案經費係由教育部補助,惟該部不補助經費或經費用罄時,案內約僱人員應即停止僱用,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四、公告期間:
115年2月25日(星期三)起至115年3月4日(星期三)止。(公告期程不含首日至少3日,公告末日不得為假日。)
五、報酬薪點:
依據「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支給280薪點,折合新臺幣3萬8,948元(薪點折合率依行政院規定辦理,現行薪點折合率為每點新臺幣139.1元)。
六、工作地點:
高雄市立明華國民中學(80453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582號。)
七、工作內容:
學生生活輔導、校園安全維護、交通安全教育、獎懲、偶發事件處理、以及其他與學生生活相關的事項。其任務以校園內、外(含教職員工生)緊急事件處理、通報、急救、防制校園霸凌、防制藥物濫用、交通安全宣導、及校園人員安全防護相關業務為主。
八、報名資格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不得有雙重國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報名)。
(二)不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及28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4條、「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及第21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第2項及第6項、「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及「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各項規定情事者。
(三)具以下資格條件之一者:
1.大學以上畢業者。
2.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並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四)具電腦基本文書處理能力尤佳。
九、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應繳表件(一式一份,影本文件需本人親自簽名並加註「與正本相符」):
No. 表件名稱 備 註
1 甄選報名表(格式詳附件1) 含近6個月內半身彩色照片。
請於報名表下方「填表人」欄位親筆簽名。
未附者視同資格不符。
2 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格式詳附件2) □需報名人於「填表人」欄位親自簽名,
1.需勾選無外國國籍
2.年齡須依實際出生年月日計算年滿○歲,
不可虛報。
3.自傳不可空白無字。
□未附者視同資格不符。
3 切結書(格式詳附件3) 未附者視同資格不符。
4 擬任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格式詳附件4) 未附者視同資格不符。
5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未附者視同資格不符。
6 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碩士以上併附大學畢業證書。
未附者視同資格不符。
持國外學歷證件報考者,請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繳交經我國駐外館(辦事)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及經公證之中文譯本。
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7 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
人員培訓合格證書影本 無則免附。
8 工作經歷證明 「工作經驗證明」請檢附在職證明書、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並應載明職稱、工作內容(學務相關工作經驗)及工作起訖時間(執業登記、工作證、契約書或投保證明不得作為工作經驗證明)。
無則免附。
9 身心障礙證明 無則免附。
10 其他專長證書 無則免附。
(二)報名方式:親自報名:
請檢附上列應繳表件,於115年3月5日上午8時30分至11時30分(於公告期間末日隔日起擇日),攜帶身份證及應繳表件,由本人至本校二樓人事室辦理。
報名時請檢附上列應繳表件並攜帶下列證件正本,以供查驗:
1.身份證身分證正本
2.學歷證明文件正本
3.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無則免附)正本
4.工作經歷證明(無則免附)正本
5.身心障礙證明(無則免附)正本
6.其他專長證書(無則免附)正本
(三)報名文件檢附不齊備或資格條件不符者,不予受理報名亦不退件。
十、甄選事宜(以下為參考規劃,各校可依實際情形調整)
(一)甄選方式:
口試100% (含專業成長、問題解決能力、儀表其他及角色期待等,每人面試時間以5-8分鐘為原則)。
(二)甄選時間及地點:
1.時間:115年3月5日下午13:30起
2.地點:本校第一及第二會議室
十一、甄選結果:
(一) 按成績高低依序錄取正取1名、擇優至多備取2名,惟甄選總成績未達80分者不予錄取,倘應考人總成績均未達80分以上,得予以從缺。甄選總成績同分時,由審議小組決定之。
(二) 錄取後發現所附證件有虛偽不實,或有不得僱用之情事者,取消錄取資格。
(三) 經甄選錄取人員名單,依權責規定需俟陳報高雄市政府核備後始行生效,再另行通知報到日期,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四)備取人員候補期限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內有效,惟不得逾115年7月31日計畫截止日。
十二、附則:
(一) 錄取人員應繳驗近3個月申請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正本1份(第11項請勾選「全部期間」)及近一個月內的一般體格檢查證明,無繳驗者之錄取資格應予取消,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當事人不得異議。
(二)錄取之人員若為退休再任用人員,應依各該人員所適用之退休法令規定辦理。
(三)進用之人員應自進用之日起2年內,取得教育部校安(含學務創新)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