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小港區漢民國民小學102學年度第1學期代理代課教師甄選簡章(第3次公告) 壹、依據: 一、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貳、甄選資格: 一、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參加甄選,截至102年8月6日現場資格審查日止)。 (二)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及「教師法」第十四條 所列各款之情事及任何不良紀錄者(如附則一、二)。。 (三)男性需役畢或無兵役義務。 二、學經歷資格條件: (一)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規定,需具有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 (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第2項規定「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第3項規定「具有大 學以上畢業者」。 (三)報考語文領域(本土語言─閩南語)代課教師,須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具教育部支援教師資格者,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 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2. 參加教育部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B2)以上之能力認證者。 (四)報考語文領域(英語)代課教師,依據「高雄市國民小學英語師資資格」規定,須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1.通過教育部88年所辦國小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者。 2.畢業於英文(語)相關系所者、畢業於外文系英文(語)組者、畢業英文(語)輔系者、修畢英文(語)專門學分20學分者或國民小學英語教師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結業者。 3.達到CEF架構之B2(高階級)以上。 ※凡持有國外學歷證件者,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請附中文譯本及駐外單位查證屬實之證明書。 參、甄選類別及名額: 一、代理教師: 健康與體育領域(體育運動舞蹈):代理教師正取2名,備取數名。 二、代課教師: (一)語文領域(英語):代課教師正取1名,備取數名。 (二)語文領域(閩南語):代課教師正取2名,備取數名。 (三)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代課教師正取2名,備取數名。 (四) 社會領域:代課教師正取3名,備取數名。 (五)健康與體育領域(體育):代課教師正取1名,備取數名。 (六)生活領域:代課教師正取2名,備取數名。 (七)藝術與人文領域(美勞):代課教師正取1名,備取數名。 肆、簡章公告及下載: 即日起請自行於本校網站(http://www.hmes.kh.edu.tw/)、市府教育局網站/教職員甄選公告/各級選校甄選公告(http://employ.kh.edu.tw/public/)下載。 伍、報名日期: 102年8月6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2時。 陸、報名地點: 本校2樓人事室(高雄市小港區漢民路500號 電話:8036569轉751)。 柒、報名方式: 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委託報名須附委託書),通訊報名恕不受理。 捌、報名手續: 一、填寫報名表及甄選證(自行黏貼2吋相片各1張),報考代理教師繳交報名費500元,報考代課教師繳交報名費300元。 二、繳交回郵信封1個(先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貼足寄回收件人地址所需之郵局快遞郵資32元)。 三、繳驗下列各項證件(請自備正本、影本各乙份,正本驗畢後發還,影本以A4規格影印按序裝訂留本校備查)。 (一)國民身份證。 (二)最高學歷證件。 (三)國小教師登記證書。 (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良民證)。 (五)身心障礙手冊(無則免)。 (六)退伍令或無兵役義務證明(限男性)。 (七)繳驗英語師資、閩南語師資相關證明文件。 (八)甄試當日繳交簡要自傳4份(限用Word A4直式橫書規格,標楷體14號字,單面2頁以內,內容應包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家庭狀況、近照及個人學經歷、專長、教學與行政經歷、班級經營理念及抱負與理想等)。 玖、甄選時間: 102年8月7日(星期三)上午9時起。 拾、甄選方式及地點: 一、口試:佔甄選成績50%,每人以10分鐘為原則,以教育專業知能與實務為範圍。 二、試教: (一)佔甄選成績50%,每人10分鐘為原則,並請提交教學設計1式3份(以A4紙張單面2張為限)。 (二)依報名甄選類別之試教內容如下: 1.健康與體育領域(體育運動舞蹈):以體育運動舞蹈十項舞科擇一項舞科進行教學演示8分鐘,另十項舞科中自選3項進行2分鐘展演,須配樂、著練習服及舞鞋,不搭配舞伴。(體育運動舞蹈十項舞科分別為:恰恰恰Chachacha、華爾滋Waltz、探戈Tango、 快步Quick Step、狐步Fox Trot、維也納華爾滋Viennese Waltz、倫巴Rumba、森巴Samba、鬥牛舞Paso Doble、捷舞Jive) 2.代課教師 (1)語文領域(英語):以康軒版五上Hello Darbies課本任一單元為 教學內容,進行教學演示,教具自備。 (2)語文領域(閩南語):以真平版五上課本任ㄧ課為教學內容,進行 教學演示,教具自備。 (3)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以康軒版五上自然課本任ㄧ單元為教學內 容,進行教學演示,教具自備。 (4)社會領域:以翰林版五上社會課本任ㄧ單元為教學內容,進行教學演示,教具自備。 (5)健康與體育領域(體育):以田徑項目為教學內容,進行教學演示, 教具自備。 (6) 生活領域:以康軒版一上課本任一課為教學內容,進行教學演示,教具自備。 (7)藝術與人文領域(美勞):以康軒版五上課本任一單元為教學內容,進行教學演示,教具自備。 三、口試、試教程序、甄選地點於102年8月6日(星期二)下午18時前公布於本校網站(http://www.hmes.kh.edu.tw/)。甄選當日依所排定之順序進行考試,唱名3次不到者視同放棄,不得異議。 拾壹、放榜: 102年8月7日(星期三)下午18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http://www.hmes.kh.edu.tw/)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各級學校甄選公告(http://employ.kh.edu.tw/public/)供查詢。甄選成績通知以郵局快遞送達,對成績有疑義者請於102年8月9日(星期五)上午12時前親自至本校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委員會提出複查申請。 拾貳、錄取及儲備候用: 一、正取: (一)健康與體育領域(體育運動舞蹈):控管代理實缺,代理教師代理期間自102年8月23日起至103年7月7日止,擔任體育運動舞蹈班教師,並規劃辦理學生畢業舞展事宜及指導體育運動舞蹈社團。 (二)代課教師 1.語文領域(英語):代課教師代課期間自102年8月30日起至103年6月30日止,擔任英語科任教師。每週代課約22~24節,視學校課務安排調整節數,依市府教育局規定之鐘點費計支。 2.語文領域(閩南語):代課教師代課期間自102年8月30日起至103年6月30日止,擔任閩南語科任教師。每週代課約22~24節,視學校課務安排調整節數,依市府教育局規定之鐘點費計支。 3.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代課教師代課期間自102年8月30日起至103年6月30日止,擔任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教師。每週代課約22~24節,視學校課務安排調整節數,依市府教育局規定之鐘點費計支。 4.社會領域:代課教師代課期間自102年8月30日起至103年6月30日止,擔任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教師。每週代課約22~24節,視學校課務安排調整節數,依市府教育局規定之鐘點費計支。 5.健康與體育領域(體育):代課教師代課期間自102年8月30日起至103年6月30日止,擔任體育科任教師。每週代課約22~24節,視學校課務安排調整節數,依市府教育局規定之鐘點費計支。 6.生活領域:代課教師代課期間自102年8月30日起至103年6月30日止,擔任生活領域教師。每週代課約22~24節,視學校課務安排調整節數,依市府教育局規定之鐘點費計支。 7.藝術與人文領域(美勞):代課教師代課期間自102年8月30日起至103年6月30日止,擔任藝術與人文科任教師。每週代課約22~24節,視學校課務安排調整節數,依市府教育局規定之鐘點費計支。 二、備取: 1. 未獲正取者,平均成績達75分以上者,均依本次甄選成績高低備取數名, 作為該領域候用教師,候用期間自102年8月8日至103年6月30日止。 2. 倘本校於甄選後有出缺供聘任兼任、代課教師之情形,凡未獲正取者,平 均成績達75分以上者,均優先錄取為本校聘用兼代課教師之候用人選, 候用至103年6月30日止。 三、口試及試教總平均分數未達75分以上者不予錄取。 拾參、錄取及報到時間: 一、經公告或個別通知之錄取人員,須於102年8月8日(星期四)上午12時前,持原繳之學經歷證件正本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報到後證件正本暫由本校保管至開學日),逾期以自動放棄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二、聘用順序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四條規定順序聘用;應試人員總成績相同者,以修畢特殊教育3學分以上,或已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54小時以上者為優先;再相同者依試教、口試之順位,以成績高者為優先。 三、依據高雄市教育局97年6月11日高市教人字第0970022380號函,代理教師自97學年度起停止辦理成績考核。 四、依本市教育局98年3月30日高市教人字第0980012373號函暨98年4月15日高市教人字第0980014889號函等規定,自98學年度起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任代理教師一律按其學歷或所具合格教師資格敘薪,不再採計聘任前各項年資。 五、甄試錄取人員提交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進用。 拾肆、錄取人員進用後,如有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及教師法第十四條一至八款情事或繳驗不實證件者,錄取無效,不得異議。 拾伍、附則: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 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 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 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 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前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後 段性侵害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 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 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 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 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三十三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 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二、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至十一款: (一)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 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甄選日期如遇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必須延期時,再上網公告,不另 行通知。 四、錄取人員於報到後,不得再到他校應聘。 五、錄取人員不得於代理代課期滿前中途解約離職,以免影響學生課業及校務工 作正常運作。 六、錄取應聘人員應參與教育局及本校辦理之各項活動,本校並保有依行政及教 學所需調整行政及教學職務之權利。 七、錄取應聘者應履行本市教師聘約準則,與本校教師聘約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事 項。 八、檢舉專線電話及信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專線:(07)2011819,或高 雄郵政第1890號信箱。 拾陸、本甄選簡章經本校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委員會通過後實施,若有未盡事宜, 依有關法令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