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南隆國民中學102學年度兼任教師甄選簡章第1次公告 一、依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二)教師法 (三)「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遴聘兼任教師科別、名額及期限: (一)兼任教師科目、節數(實際授課節數本校有權依排課需要調整)、兼課期限: 1.兼任教師科目及節數: (1)國文科1名(12-18節,依實際授課時數為準) (2)數學科1名(14-18節,依實際授課時數為準) (3)英語科1名(18-22節,依實際授課時數為準) (4)歷史科1名(8-10節,依實際授課時數為準) (5)地理科1名(6-8節,依實際授課時數為準) (6)公民科1名(7-9節,依實際授課時數為準) (7)音樂科1名(9-11節,依實際授課時數為準) (8)電腦科1名(13節,依實際授課時數為準) (9)體育科1名(10-12節,依實際授課時數為準) (10)健康教育科1名(6-8節,依實際授課時數為準) (11)視覺藝術科1名(4-5節,依實際授課時數為準) (12)輔導活動科1名(1節,依實際授課時數為準) (13)表演藝術科1名(19節,依實際授課時數為準) (14)家政科1名(8-10節,依實際授課時數為準) 2.兼課期限:102年8月30日至103年6月30日止 (二)上述人員擇優備取若干名,備取候用有效期限至103年6月30日止。 三、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雙重國籍者。 2.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及「教師法」第十四條各款情事及有損師道之不良紀錄者。 3.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在台灣地區設籍已滿10年者。 (三)學經歷條件: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之人員。(依教育局規定不受理「退休教師」報名) 四、報名時間、地點及方式: (一)報名時間:102年8月7日(星期三)上午8:30—9:30。逾時不予受理,相關報名表件及所需證件請事先填寫備妥。 (二)攜帶證件:身分證、教師證書、畢業證書、退伍令或無兵役義務證明(男性)正本(驗畢退還)及影本,已填妥之報名表。 (三)報名費:無。 (四)報名地點:本校人事室(聯絡電話:07-6831153轉51)(報名表請至本校首頁下載:http://www.nl.ks.edu.tw/home.html) 五、待遇依「教育部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以鐘點費支給。 六、遴聘方式及審查標準:採面試一項,擇優錄取,面試成績未達75分者不予錄取。經教評會審查通過後進用,必要時得予從缺。 七、甄選時間: (一)日期:102年8月7日(星期三)上午10時10分。 (二)地點:本校教室。 八、錄取公告:錄取名單於102年8月7日(星期三)下午6時前公佈於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edu.kh.edu.tw及本校網站http://www.nl.ks.edu.tw/ 九、錄取人員於102年8月8日(星期四)上午11時前,親自至本校人事室報到,錄取人員未於規定時間報到者,以棄權論並取銷錄取資格,另通知備取人員按成績高低,依序遞補,不得異議。 十、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 十一、檢舉電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07)2011819;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第1890號信箱。 十二、報名或甄試如遇颱風等狀況導致本市停止上班時,則順延日期舉行。
附錄: 【壹】、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前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後段性侵害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貳】、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三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參】、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至十一款: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