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橋頭國民中學102學年度代課教師甄選簡章(第1次公告) 壹、依據教育部訂頒「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貳、甄選類別、科別、名額及代課期限: 一、代課教師 (一)甄選科別、名額: 1.國文:正取2名,備取若干名(代課節數每週授課16-18節)。 2.資訊: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代課節數每週授課16-18節)。 3.體育: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代課節數每週授課18-20節)。 4.健康教育: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代課節數每週授課16-18節)。 5.英語: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代課節數每週授課16-18節)。 6.表演藝術:正取2名,備取若干名(代課節數每週授課18-20節)。 (二)代課期間:自102年8月28日起至103年6月30日止。 (三)上開代課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本校得視課務需要調整之,代課原因消失時 代課教師應即無條件離職(代課教師按實際上課節數支付鐘點)。 ?、甄選資格: 一、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無雙重國籍者。 (二)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33條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之情事者(如附錄),如有上述情事者,錄取視同無效。 (三)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須在台灣地區設籍已滿十年以上。 (四)男性者代課期間應無兵役義務。 (五)依本市教育局92年7月22日高市教人字第0920024508號函規定,不受 理「退休教師」報名。 二、應甄資格: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三、持國外學歷應甄者,其就讀學校、科系應係教育部認可者,且畢業證書及成 績單需經駐外單位驗證通過並附中譯本及進修期間出入境證明等;證件不齊者,不予受理報名。 肆、報名日期及地點: 一、報名日期:102年8月7日(星期三)上午8時30分至9時10分。 【簡章、報名表、切結書、甄選證及委託書請在本校網站(http://163.16.68.67/releaseRedirect.do?unitID=183&pageID=3054「最新消息」區)自行下載使用】 二、報名地點:本校人事室。 地址:高雄市橋頭區新興路70號。 電話:07-6113559-51或11(教務處) 伍、報名方式及手續: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附委託書)。(不受理通訊報名) 一、填寫報名表一式二份(貼妥最近三個月內2吋半身照片、二份均貼) 二、填寫切結書一份 三、填寫甄選證一張(貼妥最近三個月內2吋半身照片) 四、繳驗下列證件:繳驗 (一)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 男性繳交退伍令或免服役證明。 (三) 各應試科別之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或合格教師證明文件。 (四) 學經歷證件(研究所畢業者請檢附大學及研究所畢業證書)、(持國外學歷應試者,其畢業學校、科系應在教育部國外學歷認可名冊內,且畢業證書及成績單等需經駐外單位驗證通過並附中譯本及進修期間出入境證明等) (五) 修畢特教3學分以上或特殊教育研習時數54小時以上者,請附證明)。 (六)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以上資料請備妥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歸還,影本收存備查。 陸、甄選日期及地點、方式、錄取成績計算: 一、甄選時間及地點: (一)甄試時間:102年8月7日(星期三)9時30分起至結束。 (二)甄試地點:本校東棟一樓行政室及教學教室 (三)應考人請於9時10分至30分,攜帶身分證及甄選證到本校本校東棟一樓行政室外報到,逾時視同放棄。 二、注意事項: (一) 口試時間:每人以5分鐘為限(得依科目報名實際情況彈性調整)。 (二) 口試順序:依本校實際狀況調配之。 (三) 未依指定時間報到及未依指定時間參加口試者,以棄權論。 三、甄選方式:採口試方式評分,代課教師口試範圍:教育專業知能與實務。 四、錄取總成績計算: (一)成績計算:口試佔100%。 (二)總成績相同時:依口試成績高低順序,高分者優先。再相同時,以下列順序錄取: 1.依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成績相同時,以修畢特殊教育3學分或特教知能研習54小時者優先,若又同時修畢特殊教育3學分或特教知能研習54小時者,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定之。 2.總分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3.錄取人員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經校長核定後聘任之。 柒、放榜:錄取人員名單於102年8月7日(星期一)下午20時前公告於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kh.edu.tw-教職員甄選公告-各級學校甄選公告)及本校網站公告(http://163.16.68.67/releaseRedirect.do?unitID=183&pageID=3054「最新消息」區)。 捌、錄取及聘用、待遇: 一、正取人員應於102年8月8日(星期四)當日上午9時前,持原繳驗之學經歷證件及教師證書正本,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等相關手續,逾時未到者,視同棄權,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二、錄取名單需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報奉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同意備查後始行生效聘任。 三、本市代理教師自98學年度起均不予採計其職前各項年資,一律按其學歷敘薪,兼代課教師一律依上課鐘點支給鐘點費。 四、錄取人員在聘約有效期間內,如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9款情形之一者,或違反本校教師聘約者,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予以解聘,並報請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玖、附則: 一、甄試當天,如遇天然災害並經高雄市政府通報停止辦公(不含停止上課)則甄試時間順延一日,不再另行通知。 二、疑義查詢專線:(07)6113559轉11(教務處)轉51(人事室)。 三、備取人員候用有效期間至103年6月30日止。 四、本校102學年度內如有新增代課或兼任教師缺額,得由備取人員依各類別成績高低順序依序遞補聘用。 拾、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錄: 壹、代理教師錄取人員於代理期間,不得申請留職停薪。 貳、本市代理教師自97學年度起停止辦理成績考核(高雄市教育局97年6月11日高市教人字第0970022380號函)【附錄】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三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三十三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貳、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