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人:黃智筠  發佈時間:2019/11/29 上午 11:37:10
108學年度竹滬國小第7號第1次公告
壹、依據:
教育部訂頒「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及「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貳、甄選類別、名額、聘任期限:一、類別及名額:契約進用代理教保員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
二、代理期限:自109年2月3日起至109年7月31日止。
三、上開職缺代理原因消失,應即無條件解除代理;如教育局不補助經費,則契約提早解除。
四、上開職缺如為「留職停薪」、「長期病假」、「支援市府」、「兵缺代理」之一者,倘代理(課)原因不成立或消失時,應即結束聘任。
五、備取人員冊列候用,於同一學年內得由同類科之備取人員中擇優遴補,候用期滿未獲聘任者,不再聘用。候用期間如有違反報名資格條件者,取消候用資格。
六、本職缺其他注意事項:需協辦幼兒園各項教保、行政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叄、甄選資格條件:一、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如係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以上。
(二)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各應試人員應填具切結書,若事後發現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錄取資格。
(三)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27條第2項規定,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2年內,或任職後3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故應考人最遲應於錄取報到任職後3個月內取得前開訓練證明,如無法取得前開證明者,取消錄取資格。
二、報名資格,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具幼兒(稚)園教師證書者。(若為 82 年 8 月 1 日前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非現職教師,須檢具未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 10 年以上之相關服務證明)。
(二)幼兒園教保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且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
2.具備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證書,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
(三)除前項規定外,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亦取得幼兒園教保員資格:
1.100年12月31日以前已取得托兒所教保人員資格,且於101年1月1日仍繼續在職,並轉換其職稱為幼兒園教保員。
2.100年12月31日以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保育人員資格,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於101年1月1日未繼續在職致未能依前款規定轉換職稱為幼兒園教保員,其於110年12月31日以前再任職幼兒園並擔任教保員者,得由服務之幼兒園檢具教保服務人員名冊及相關訓練課程之結業證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取得教保員資格
肆、報名時間及地點:
一、報名時間:自 108年12月10日 上午 09:30 起 至 108年12月10日 上午 11:00 止
二、報名地點:
地址:本校人事室(高雄市路竹區成功路2號,後棟校舍2樓)
聯絡人:教學問題請洽教務處鄭主任(分機20)或幼兒園教師(分機77);報名請洽人事室黃主任(分機60)
聯絡電話:07-6981516
伍、報名方式:
一、現場報名或委託報名,不受理通訊報名。
報名表格請至學校網站首頁下載使用。
網址:http://school.kh.edu.tw/index.php?WebID=64 /人事公告
二、填寫報名表1份(黏貼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照片,並另備1張供甄選證使用)。
三、繳驗下列證件(正本驗後發還,影本書寫「與正本相符」並簽名留存備查):
1、資格證明文件(請依所具資格條件繳交以下文件):(1)具教保員資格之證明。
(2)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請向警察局各分局外事科申請,報名時若申請不及,得於規定期限內補件)。
(3)其他與教學有關證件及優良事蹟證明文件。
2、國民身分證。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4、已退伍或免服兵役者,請檢附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
5、身心障礙手冊(無者免繳)。
6、備註:1.另請檢附自傳3份,格式不拘。2.以上證件影本請以A4規格依序裝訂成冊。3.證件不齊者恕不接受報名(本校無提供影印服務)
二、領取甄選證:為參加甄試之入場憑證,請妥為保管。
三、報名費:0元。
陸、甄試:
一、甄試時間: 自108年12月12日 上午 10:30 起
二、甄試地點:本校
三、甄試項目與比例:(一)口試:佔總成績40%。
1.口試時間每人12分鐘為原則。
2.內容含自我介紹、教育理念、教學知能、班級經營、專業精神、幼兒教保專業知能與素養、人際關係與溝通協調及幼兒教保相關法令等。
(二)試教:佔總成績60%。
1.試教時間以8分鐘為限。
2.不提供學生參加試教,由應試者模擬情境教學,教材由應試者自編教材。
3.試教所需教具由應試者自備。
4.試教者書寫教學活動設計簡案,並影印3份,於試教時繳交予評審。
四、總成績未達最低錄取分數者不予錄取。
五、甄試規定補充說明:1.請應試者於甄選時間前10分鐘至本校1樓辦公室報到。
2.最低錄取分數70分。
3.甄試結果公告日期:108年12月12日下午05:00前
柒、錄取通知:
一、甄選結果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公告於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及本校網站並通知錄取人員。
二、甄試結果公告日期:108年12月12日
三、複查成績時間:請於108年12月13日 上午 10:00前親自向本校申請複查,申請複查成績時,請攜帶甄選證及繳交複查手續費,未備齊者恕不受理。
捌、報到聘用:
一、正取人員請於108年12月17日 上午 11:30前報到,逾時未報到者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二、備取人員候用期限至109年7月31日
玖、待遇:教保員之薪資支給基準,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 12條規定,依學歷適用「薪資支給基準表」之薪資第一級給付。
拾、報名或甄選當天如遇颱風等天然災害,經高雄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考試等相關時程順延辦理,順延報名或甄選日期依學校網站公告為準。
拾壹、附則:
◎有教師法第14條第一項以下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或前項後段情事(有第十二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本法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1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