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人:譚中淇  發佈時間:2020/11/30 下午 02:13:35
109學年度東光國小第12號第1次公告
壹、報名時間:自 109年11月30日 上午 08:00 起 至 109年12月7日 下午 10:00 止
貳、甄試時間: 自109年12月17日 上午 09:00 起
叄、職員甄選內容:高雄市三民區東光國民小學幹事(身心障礙資格)
甄選簡章
一、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甄選人員:
(一)職務編號:A150030。
(二)職稱:幹事。
(三)職系:綜合行政。
(四)職務列等: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五)名額:正取1名,另得視成績酌增備取2名
三、辦公地點:高雄市三民區東光國民小學(高雄市三民區黃興路206號)
四、資格條件:
(一)具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證明。
(二)具有綜合行政職系(或同職組各職系)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並經銓敘審定委任第五職等以上合格實授者;於報名截止日前,無特考特用及其他規定限制調任情形者。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第1項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中第7款以外之其他款所列情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者。
(四)留職停薪之報考人員如符合報名資格准予報考,惟如經錄取時,應於辦理商調作業前,提出復職證明文件,如未提出者,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報考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五)具備電腦文書處理及網路操作能力。
(六)具工作熱忱及溝通能力,注重行政倫理,並能配合學校需要執行公務暨職務調整。
(七)具採購專業證書者尤佳。
五、工作項目:
(一)教師代課派代及兼代課教師薪資核算。
(二)勞健保及勞退業務。
(三)學校財產登錄、盤點、管理
(四)辦理各項採購招標業務,含工程、財務、勞務等10萬元以上採購案件等。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六、報名時間:自109年11月30日至109年12月7日止。
七、報名方式:
(一) 採線上報名,不受理現場報名。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需填寫簡要自述及上傳照片),點選「應徵職缺」,於本職缺「勾選應徵」點選「確定應徵」,同意授權本校調閱履歷資料。未授權開放取得履歷者恕不受理報名。
(二) 請依序將報名表及以下證件影本(以A4紙張影印加註與正本相符及本人簽名)掃描成同一個PDF檔,於報名截止日前上傳至「我的應徵」:
1.報名表(請貼妥照片,本人親自簽名。請至本校網頁校務資訊重要公告處下載填寫,網址:http://school.kh.edu.tw/index.php?WebID=284)
2.切結書(請至本校網頁校務資訊重要公告處下載填寫,網址:
http://school.kh.edu.tw/index.php?WebID=284)
3.公務人員履歷表(附相片、每筆資料需登載清楚、簡要自述不可空白、空白欄不得刪除,並經本人簽章) 。
4.身分證正反面。
5.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6.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7.現職派令。
8.現職(最近一次)銓敘審定函。
9.最近五年考績通知書(104至108年),未達5年者請附歷年考績通知書。
10.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證明(未檢附者視為未具身心障礙身分,不符合資格,不得應試)。
11.語言檢定或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及格證書或其他證書影本(無者免附)。
八、資格審查:報名截止日前未上傳表件資料、經審查證件不齊全或資格不符合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經錄取後發現所附證件有虛偽不實,或有不得任用之情事者,取消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九、 甄選日期及甄選方式:
(一) 擇優甄選:經審查符合資格者擇優通知參加甄選,甄選名單將於109年12月15日(星期二)公告於本校網頁校務資訊重要公告處,請自行上網查閱,不另行通知。
(網址:http://school.kh.edu.tw/index.php?WebID=284)
(二) 甄選時間及地點:109年12月17日(星期四)上午9時起。參加甄選者請持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具有照片之證件,提前於上午8:30至8:50前至本校3樓電腦教室(1)報到,先進行電腦操作測驗,後以報到順序進行面試,不另行抽籤。逾時未報到或甄選時間未準時應試視同缺考,取消應試資格,不得異議。
(三) 甄選方式:
1.電腦操作(30%):Word文書處理、Excel編輯處理及網路應用等。
2.面試(70%):每人10分鐘為原則(視報名人數調整),以報到順序依序進行。
十、錄取方式及通知:
(一) 總成績依電腦操作測驗、面試成績分配比例合計計算,按成績高低依序錄取正取1名,並得視成績備取2名,惟甄選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若參加甄選人員成績均未達本校錄取標準,本校得予以從缺。
(二) 甄選錄取人員名單,需俟權責機關或高雄市政府核准後始行生效,屆時再通知錄取人員;未錄取人員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三) 正式錄取人員應備相關證件正本,並於本校約定日期前親至本校人事室繳交,逾時未報到者以棄權論,屆時由候補者依序遞補。
(四) 備取人員候補期限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有效。
十一、其他事項:
(一) 甄選當日如遇颱風等不可抗力之情事,致停止辦公時,則甄選日期將予以順延,並於本校網站公告,請各應考人自行上網查閱。
(二) 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 如有報名或甄選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電洽07-3839350轉51人事室譚小姐。

【附錄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節錄):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附錄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節錄):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附錄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節錄):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
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
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
(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1.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
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2.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3.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
者。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
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
、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附錄四】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節錄):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附錄五】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1項(節錄):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附錄六】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7-1 條第1項 (節錄)
學校聘任、任用之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之其他人員,經學校性別平等教
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
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
一、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二、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非屬情節重大,而有必要予以解聘、免職、
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並經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
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