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人:黃思嘉  發佈時間:2020/11/24 上午 09:35:49
109學年度五福國中第6號第1次公告
壹、報名時間:自 109年11月24日 上午 09:00 起 至 109年11月27日 下午 05:00 止
貳、甄試時間: 自109年12月3日 上午 09:00 起
叄、職員甄選內容:高雄市立五福國民中學109年度管理員甄選簡章
一、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暨施行細則、公務人員陞遷法暨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甄選人員:
(一)職稱:管理員。
(二)職系:綜合行政職系。
(三)官職等: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四)名額:1名。
(五)工作項目:
1. 小額採購執行(含共同供應契約)。
2. 校區鑰匙管理、影印機管理。
3. 職工業務(差勤、福利)。
4. 校園安全、校舍維護及修繕事項。
5. 各項活動支援。
6.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三、辦公地點:高雄市立五福國民中學(高雄市苓雅區五福一路12號)。
四、報名資格(需同時具備):
(一) 綜合職組任一職系委任第三職等以上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者,且無考試限制調任之情事者(於報名截止日前未在限制轉調期限者始受理報名)。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第1項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三)留職停薪之報名人員如符合資格准予報名,惟如經錄取時,應於辦理商調作業前,提出復職證明文件,如未提出者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報考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四)能配合工作調整、支援他處室業務並具執行力者尤佳。
(五)具電腦操作知能,熟悉Word文書處理應用、Excel編輯處理、網路應用及公文系統操作等,熟稔總務處業務,倘具採購證照者尤佳。
五、報名時間及方式:
(一)報名期間:自109年11月24日起至109年11月27日止。
(二)報名方式:
1.本職缺應徵採線上報名,現場或通訊報名者恕不受理,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自傳不得空白),點選【應徵職缺】授權本校於甄選期間可取得履歷資料。
2.本校報名表、自傳及切結書請至本校網站(http://www. wfjh.kh.edu.tw)首頁-各處室文件-人事室文件區下載。前述資料請填寫完後於報名截止日下午5時前掃描為單一PDF檔案傳送至likehotcoco@gmail.com,未傳送者以不符報名資格論。
3.將下列證明文件,「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PDF檔案後上傳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容量限制10MB)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2)最高學歷證書。(持國外學歷證件者,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並檢附中文譯本及經駐外單位驗證屬實之證明)
(3)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4)現職派令。
(5)現職最近一次銓敘部審定函或符合調任本職系之證明。
(6)最近五年(104-108年)考績通知書。
(7)英語能力測驗及格證書(無者免附)。
(8)與本職缺相關訓練證明文件或採購證照影本(無者免附)。
(9)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無則免附)
(四)資格審查:經書面審查資格不符合者不予受理報名,證件資料未齊全者,視同資格不符,亦不另行通知及退件。如有報名或甄選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電洽人事室(07)2223036轉51、53(葉小姐、黃小姐)。
六、甄選項目:
(一)初試(電腦測驗與實作):Word文書處理、Excel編輯處理、網路應用等。
(二)複試(面試):以工作知能及服務態度為範圍。
(三)以電腦測?成績前1/3進入複試(採無條件進位制,同分者並列進入複試) ,複試結果送本校人事甄審委員會審議。
七、甄選日期時間及地點:
(一)符合應徵資格人員擇優進入初試,甄選流程及編號將於109年12月2日(星期三)中午前公告於本校網站,不另行通知。
(二)甄選日期為109年12月3日(星期四)上午9時起,應徵人員應於當日上午8時至8時30分前至本校五福樓三樓會議室報到,超過報到時間者,以棄權論。
(三)甄選地點:
1.初試:本校電腦教室舉行,考試時間60分鐘。
2.複試:電腦測驗成績進入複試(面試)之名單及時程,於109年12月3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公告於本校網頁,紙本另張貼於校門口警衛室旁佈告欄,應徵者請自行查閱,不再另行通知。
八、注意事項:
一、正取1名,備取2名,成績未達75分者不予錄取。備取人員依序列冊候用,並自甄試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為候用有效期間。
二、證件不齊或資格不符者,不受理報名,未錄取人員不另通知亦不退件。
三、經甄選錄取人員仍應(依權責機關或市府核准後始行生效)陳報高雄市政府核准始行生效。
四、所繳證件如有不實,除取消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人員自負其責。
五、甄選當日如遇颱風等不可抗力之情事,致停止辦公時,則甄選日期將予以順延,並 於本校網站公布,請各應考人自行上網查閱。
九、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錄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1 項: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 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附錄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 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 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十款情事者,應依規 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 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附錄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 處分者。 但功過不得相抵。
(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1、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 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2、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3、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者。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 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 5 在此限。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ㄧ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附錄四】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節錄):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 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附錄五】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7-1 條(節錄):
學校聘任、任用之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之其他人員,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 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 用關係:
一、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二、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非屬情節重大,而有必要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 運用關係,並經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
有前項第一款情事者,各級學校均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 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有前項第二款情事者,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期間,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