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人:陳政宏  發佈時間:2021/4/27 下午 02:02:03
109學年度潮寮國中第2號第3次公告
壹、報名時間:自 110年4月30日 上午 09:00 起 至 110年4月30日 下午 04:00 止
貳、甄試時間: 自110年5月3日 下午 01:30 起
叄、職員甄選內容:高雄市立潮寮國民中學
109 學年度第二學期特殊教育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甄選簡章
(第三次公告)
壹、 依據: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二、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補助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實施計畫。
三、 依據 110年4月8日高市教特字第11032389500號函辦理。
貳、甄選類別、名額、聘期、工作職責:
一、甄選類別及名額: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擇優錄取1名,備取若干。
二、聘期:自110月05日06日起至110年07月02日止,期間1人共計328小時,每
週工作時數依所照顧學生需求不同,得由學校彈性調 整分配助理員時數,實際總工作時數依照教育局核發時數為最大考量,若總經費用罄,或受服務對象原因消失,則契約隨之終止不得有異議。
三、待遇:兼任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報酬,按鐘點給付,每小時鐘點費
以新台幣160元計(依政府公告的基本工資為準),並依服務時數按月覈實支付(以學生實際在校就學時間,寒暑假、國定假日等不支薪,勞、健保依教育局規定辦理)。
四、以契約僱用方式進用,學年度(期)結束或因校務需要調整人力配置時,
得由本校俟需要主動請其離職,不得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五、續聘原則:服務期間若表現優良,經本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考核決議通
過,得續聘一學期 視學生需求為原則 。
六、前項類別擇優備取若干人員,本學年度如需再新聘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時,
則逕依候補名 冊遞補,不再另行公告甄選,候用期限至110年07月02日止。
七、 工作職責和內容:
(一)在學校人員督導下,配合教師教學需求,協助實施身心障礙個案學生在校之學習、評量與校園生活等輔導事項及生活自理指導、配合安全維護等。
(二)配合身心障礙個案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協助教師處理該生偶發事件及輔導該生情緒管理 。
(三)維護身心障礙個案學生參與校外參觀教學活動之安全。
(四)因應身心障礙個案學生特殊教育需求之相關事宜。
(五)每日至特教通報網填寫服務紀錄。
(六)接受學校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之特教知能在職研習。
參、甄選資格:
一、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無「教師法」第 14 條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 各款情事之一者。
(三)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且在台灣地區設籍已滿10年者。
(四)無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校園體罰事件 (含尚在調查階段者)。
二、一般資格: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
凡持有國外學歷證件者,應為教育部認可學校,請附中文譯本及經駐外單位 蓋章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歷年成績證明影本及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入出境紀錄 。 http://school.kh.edu.tw/。
肆、簡章公告及報名 甄選日期、地點、方式
一、簡章公告:110年04月27日~110年04月29日止,簡章及報名表件,請於本校 網站或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全球資訊網頁 (http://www.kh.edu.tw之公告事項下載 。
二、報名時間:110年04月30日(五)上午9:00至1600,逾時不受理。
三、報名地點:本校四樓輔導室高雄市大寮區潮寮路51-9號電話:7879544分機41 。
四、報名方式:
限本人親自或委託報名(委託報名者須繳交委託書,恕不受理通訊報名)。
伍、報名手續:
一、填 妥報名表。
二、檢附下列證件正、影本各1份 正本驗畢發還,影本存查請以A4紙張規格影印, 影本均請簽名以示自負法律責任:
(一)國民身分證(請黏貼於甄選證件黏貼表上)。
(二)切結書。
(三)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四)最近正面半身脫帽2吋相片1張。
(五)簡要自傳一式三份。
(六)經歷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七)委託書(無者免附)。
(八)身心障礙手冊(無者免附)。
三、報名費: 無。
陸、 甄選方式、時間、地點、內容及成績處理:
一、甄選方式:採取口試方式,依報名序號進行。
二、口試報到時間和地點:110年05月03日(一)13:15~13:30於本校二樓人事室。
三、口試時間和地點110年05月03日(一)13:30起於本校二樓會議室。
四、內容:包括特教相關基本常識(60%)、工作理念(40%),每人以10分鐘為原則。
五、錄取順序:依成績高低為錄取先後順序。
六、口試成績未超過75分者,不予錄取。
柒、錄取公告、成績複查、報到時間
一、錄取名單於110年05月3日(一)16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首頁,並電話通知
錄取人員 。
二、
複查成績時間:請於110年05月04日(二)上午10 :00 至 16 :00 親自向本校
輔導室申請複查,申請複查成績時,請攜帶甄選證,未備齊者恕不受理。
三、報到時間 請正取人員請於110年05月5日(三)上午10:00至16:00前攜帶
身分證向本校輔導室報到,逾時未報到視同放棄,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另請正取人員於報到日起三週內繳交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至本校輔導室逾時未繳交視同放棄,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捌、其它:
一、本項工作屬臨時工作性質,不適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雇人員雇用辦法」
及「約雇人員比照分類職務公務人員俸點支給標準表」之相關規定。
二、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於雇用期間應接受學校相關人員的工作指派調遣,並應
遵守一切工作規(約)定。
三、僱用期間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欲終止契約時,應至少於預定離職日前一個月
向學校提 出申請,經校方同意後,始得如期辦理離職。
四、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如因怠忽職守,觸犯法令或違反相關規定,經查屬實,
校方得隨時予以解雇,不得異議。
玖、附則:
一、錄取人員陳報校長核定後通知進用。
二、錄取人員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偽造不實者,除取消錄取資格外,如
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
三、報名者,倘經查驗為不適任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取消報名資格。
四、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在契約有效期間內,如有違反契約要點者,得由本校特
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並陳報校長核定後予以解職。
五、錄取之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學校得應學生需求作出教學安排錄取人員不得異議 。
六、 為求甄選公平、公正及公開,附專屬檢舉電話及信箱號碼:電話:(07)3315778信箱:高雄郵政第 1890 號信箱
拾、本簡章經本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決議,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
時亦同,若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辦理。
附錄:
壹、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第九條 第六條所定教師助理員與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前條所定特殊教育專(兼)任相關專
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法任用之公務員外,學校應予解聘(僱):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三、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六、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七、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九、經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經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四、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且情節重大。
十五、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非屬情節重大,而有必要予以解聘(僱),並經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進用。
十六、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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