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選公告
發佈人:郭美萍 發佈時間:2025/7/5 上午 11:01:23
114學年度仁武國小第4號第2次公告
壹、報名時間:自 114年7月14日 上午 09:00 起 至 114年7月14日 下午 04:00 止
貳、甄試時間: 自114年7月16日 上午 09:00 起
叄、職員甄選內容:高雄市仁武區仁武國民小學114年度助理員職缺甄選簡章
一、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暨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甄選人員:
(一)職務編號:A150220。
(二)職稱:助理員。
(三)職系:綜合行政。
(四)職務列等: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五)名額:正取1名、備取2名
三、辦公地點:高雄市仁武區仁武國民小學(高雄市仁武區中正路94號)
四、資格條件:
(一) 限具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
(二) 具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上者,且不得有限制轉調情事,惟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4項規定者,不在此限(於報名截止日前未在限制轉調期限者始受理報名)。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迴避任用、第 28 條第 1 項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各款情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四)具工作熱誠及溝通協調能力,注重行政倫理,熟悉電腦操作知能:Word文書處理應用、Excel編輯處理、網路應用及公文作業系統等能力,且能配合學校需要執行公務暨職務調整。
五、工作項目:
(一)辦理學校財產管理事宜。
(二)辦理勞保、勞退、健保相關作業。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六、報名時間:自114年7月5日至114年7月14日止。
七、報名方式:
(一)採【線上報名】,請於報名期限內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完整正確無誤,「我的履歷」中「簡要自述維護」不可空白,再點選「應徵職缺」,並請同意授權本校可於甄選期間取得投件者履歷資料。未授權開放取得履歷者,恕不受理報名。
(二)請將報名表及以下相關證件資料(須為A4格式,影本均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且「經本人親自簽名」),「依序」掃描成一個PDF檔,於「我的應徵」上傳,未上傳者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
1.報名表、簡要自傳及切結書(請至本校網站首頁/最新訊息下載,網址:https://www.rwp.kh.edu.tw,報名表請貼妥最近3個月內脫帽半身照片,且報名表表末本人已親自簽名)。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3.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
4.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持國外學歷證件者,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並檢附中文譯本及經駐外單位驗證屬實之證明)。
5.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6.現職派令。
7.現職最近1次銓敘審定函。
8.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
9.其他(無則免附):如語言能力檢定證明文件、資訊相關證照、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及格證書等。
(三)資料不完整或經審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報名;有關報名或甄選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電洽07-3711126轉701(人事室)、401(總務處)。
八、資格審查:先以書面資料審查,資格不符合者不予受理報名;初審符合資歷條件者,擇優通知參加甄選。甄選日期及時間另行通知。
九、甄選方式、時間及地點
(一)資格審查符合條件者擇優甄選,甄選名單於114年7月15日(星期二)中午12點前公告於本校網站首頁,請自行查閱,不另行通知。
(二)甄選日期:114年7月16日(星期三)甄試時間:上午09:00起。請於當日上午8:30至8:50分至本校人事室完成報到,報到時請出示國民身分證正本,俾供查驗身分。
(三)甄選地點:高雄市仁武區仁武國民小學。
(四)甄選項目:
1.電腦操作(占總成績30%):word文書處理應用、Excel編輯處理、網路操作。
2.面試(占總成績70%):工作理念、服務態度、專業知能及經驗(含問題判斷、分析等)。
(五)依本校報名收件順序甄試,不另抽籤。面試時間每人10分鐘為原則,並得視實際報到人數酌予調整甄試時間。未依限完成報到或甄試開始經唱名三次未入場者,視同棄權,取消應試資格,不得異議。
(六)甄選當日如遇颱風等不可抗力之情事,經高雄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則甄選日期將予以順延,並於本校網站公布,請各應考人自行上網查閱。
十、錄取名額、方式及公告:
(一)按成績高低依序錄取正取1名、備取2名,惟甄選成績未達75分者不予錄取,予以從缺。
(二)本案錄取人員名單,須俟權責機關或高雄市政府核准後始行生效,屆時再另行通知。
(三)備取人員候補期限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有效。
(四)正式錄取人員應備相關證件正本,並於本校約定日期前親至本校人事室繳交,逾時未報到者以棄權論,屆時由候補者依序遞補。
十一、其他事項
(一)應試時請攜帶國民身分證,以備查驗。
(二)證件不齊全、資格不符合不予受理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三)所繳證件倘偽造不實,除取消甄選資格外,如涉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四)甄選當日如遇颱風等不可抗力之情事,經高雄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甄選日期將予以順延,並於本校網站公布,請各應考人自行上網查閱。
(五)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附錄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節錄):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附錄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節錄):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十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附錄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節錄):
各機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或最近一年內平時考核曾受記一大過之處分。
六、最近一年內因酒後駕車、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致平時考核曾受記過一次以上之處分。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但因配合政府重大政策,奉派參加由中央一級機關辦理與職務相關須經學習評核,且結束後須指派擔任該項特定業務工作之六個月以上訓練或進修,不在此限。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
(二)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得於陞任之日實際任職。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附錄四】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節錄):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附錄五】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節錄):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上開法規如未即時更新,應依實際現行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