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選公告
發佈人:徐銘鎂 發佈時間:2026/9/24 下午 01:33:09
115學年度高雄中學第7號第1次公告
壹、報名時間:自 115年9月24日 下午 01:30 起 至 115年10月5日 下午 05:30 止
貳、職員甄選內容:高雄市立高雄高級中學115年幹事甄選簡章(須具身心障礙證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甄選職缺:
(一)職務編號:A600070
(二)職稱:幹事
(三)官職等: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四)職系:文教行政
(五)錄取名額:正取1名、擇優備取2名
三、工作地點:高雄市立高雄高級中學(807302高雄市三民區建國三路50號)。
四、報名資格條件:
(一)持有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證明,且具文教行政職系或同職組各職系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並經銓敘審定委任第五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不得有限制轉調情事(於報名截止日前未在限制轉調期限者始受理報名),惟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4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第1項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三)工作熱誠,品性端正,具服務熱忱及溝通協調能力,注重行政倫理,並能配合學校職務調整。
(四)具電腦操作知能及網路應用能力,熟悉Word文書處理應用、Excel編輯處理。
五、工作項目:
(一) 試務組相關公告、廣播及文書等業務。
(二) 油印室設備、耗材管理與維護。
(三) 期中考試務工作。
(四) 模擬考試務工作。
(五) 學期(不及格)補考試務工作。
(六) 英語文校內競賽。
(七) 國語文校內競賽。
(八) 教務處跨組支援業務。
(九) 國教署各式調查業務。
(十)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六、報名期限:自即日起至115年10月5日(星期一)止。
七、報名方式:請於報名截止日前完成下列程序(一)及(二),未完成者,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
(一)採線上報名,不受理現場報名。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完整履歷表:簡要自述不得空白),點選「應徵職缺」,於本職缺「勾選應徵」點選「確定應徵」,並完成授權本校於甄選期間可取得履歷資料,未授權開放取得履歷者恕不受理報名。
(二)請依序將報名表及以下證件影本(以A4紙張影印加註與正本相符及本人簽名)掃描成同一個PDF檔,於報名截止日前上傳至「我的應徵」(未上傳者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
1.報名表(具結人本人需親自簽名,並請貼妥最近三個月內脫帽半身照片)請至本校網站首頁最新消息(網址:http://www.kshs.kh.edu.tw/)下載。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3.現職(最近一次)派令。
4.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110至114年),未達5年者請附歷年考績通知書。
5.現職(最近一次)銓敘審定函。
6.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委升薦訓練(考試)證書。
7.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8.擬調任職務職系專長之佐證資料。(如依職系專長調任本職系職務者應附)。
9.「擬任(現職)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詳閱後填寫完整,具結人本人需親自簽名)
10.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務必檢附)。
11.原住民身分證明(無者免附)。
12.語言能力檢定或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及格證書或其他證書影本(無者免附)。
八、甄選方式及程序:
(一)甄選方式:面試。依專業知識及經驗(含問題判斷、分析)、應對能力(含語言及肢體表達)、態度(含行政倫理、工作熱忱及服務態度)等項評定成績。
(二)依本校報名收件順序甄選,不另行抽籤,面試時間每人10至15分鐘為原則,並得視實際報到人數酌予調整甄選時間。
九、甄選報到時間、地點:
(一) 經審查符合甄選資格者擇優參加甄選,甄選名單於115年10月6日(星期二)下午6:30前公告於本校網站,並公告甄選地點及注意事項,屆時請報名人員自行上網查閱,不再另行通知。
(二) 甄選報到時間及地點:115年10月7日(星期三)上午8:50~9:10,本校綜合大樓1樓資源教室一,逾時視同缺考。
(三)甄選當日如遇颱風等不可抗力之情事,致停止辦公時,則另擇日辦理甄選,並於本校網站公告,請各應試人自行上網查閱。
十、錄取方式及通知:
(一)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錄取正取1名、擇優備取2名。
(二) 依總成績高低依序錄取,若總成績相同者,其排序依面試成績高低排列。惟甄選總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若參加甄選人員成績均未達本校錄取標準,本校得予以從缺。
(三) 甄選錄取人員名單,需俟相關機關或高雄市政府核准後始行生效,屆時再通知錄取人員;未錄取人員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四) 正式錄取人員應備相關證件正本,並於本校約定日期前親至本校人事室繳交,逾時未報到者以棄權論,屆時由候補者依序遞補。
(五) 備取人員候補期限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內有效。
十一、其他:
(一)應試時請攜帶國民身分證,以備查驗。
(二)所繳證件如有偽造、不實,除取消甄選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三)本簡章如有未竟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承辦單位及聯繫電話:本校人事室,07-2862550分機1700、1711。
【附錄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附錄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十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情事之一,或於任用時,有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業依國籍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而未於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且無第二項情形者,應予免職;有第十一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附錄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
各機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陞任:
(一) 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不在此限。
(二) 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
(三) 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
(四) 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
(五) 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或最近一年內平時考核曾受記一大過之處分。
(六) 最近一年內因酒後駕車、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致平時考核曾受記過一次以上之處分。
(七) 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但因配合政府重大政策,奉派參加由中央一級機關辦理與職務相關須經學習評核,且結束後須指派擔任該項特定業務工作之六個月以上訓練或進修,不在此限。
(八) 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
2、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得於陞任之日實際任職。
(九) 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附錄四】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臺灣地區人民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其在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並向內政部提出相關證明者,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附錄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節錄):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