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大寮區大寮國民小學101學年度第2學期代課教師甄選簡章 【第三次公告】 壹、依據: 一、教育部頒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甄選作業要點」。 二、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訂頒「高雄市立國中小學教師甄選介聘作業要點」。 貳、甄選科別、名額及代課期限: 一、科別:國小英語科代課教師乙名。 【備註】其餘人員列冊候用,每週授課16-23節,以鐘點260元支薪 (學校得視實際情況調整節數與搭配其他領域課程)。 二、代課及候用期限:102年02月18日至102年6月28日止。 【備註】惟實際服務期限仍依專案經費執行情況而定,若該項經費支用完畢,則自 然終止聘約。 參、甄選資格: 一、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雙重國籍者。 (二)無以下情事者: 1、「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事及「教師法」第十四條 各款情事。 2、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者。 3、有損師道之不良紀錄者。 (三)男性需役畢或持有免服兵役證明者。 (四)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且在台灣地區設籍已滿10年者。 二、報考資格:須具下列報考資格之ㄧ (一)具有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者(不受理退休教師報名)。 (二)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具有大學以上學歷。 三、英語科教師另需具下列「高雄市國民小學英語師資資格」專長證明文件之一: (一)通過教育部88年所辦國小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者。 (二)畢業於英文(語)相關系所者、畢業於外文系英文(語)組者(含未分組之外語文系經畢 業之大學開具主修英文之證明者)、畢業於英文(語)輔系者、國民小學英語教師學士 後教育學分班結業者、修畢各大學為國小英語教學所開設之英語20學分班者。 (三)達到CEF架構之B2級以上。 (四)經縣市政府自行培訓檢核通過者(培訓完成應予檢核,檢核通過者應發給相關證明)。 肆、索取簡章及報名表方式:請自行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路—教職員甄選公告(http://ap1.kh.edu.tw/people/select/out_screen.jsp)或本校校園行政佈告欄(http://web1.dlp.ks.edu.tw/school/web/index.php)查閱下載。 伍、報名時間:102年02月04日(星期一)、102年02月05日(星期二) 早上8:30-中午12:00止 陸、報名地點:本校教務處【高雄市大寮區大寮路740號】、電話:(07)7881062-20 柒、報名手續:採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委託報名者須出具委託書,不受理通訊報名。 一、填妥報名表(含簡要自述,以英文書寫)。 二、檢附下列證件正、影本各1份(依序裝訂成冊,正本驗畢發還,影本存查),請以A4 紙張規格影印,影本均請簽名以示自負法律責任: (一)國民身分證(未攜帶國民身分證備驗者,不得報名)。 (二)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三)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者。 (四)退伍令或無兵役義務證明(無者免附)。 (五)身心障礙手冊(無者免附)。 (六)經歷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七)繳交本人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一式二張(自行分別黏於報名表及 准考證上)。 三、貼足限時掛號郵資信封一個。 四、繳交報名表、切結書及報名費200元並領取准考證。 五、若為委託報名者,請填委託書一份,請受託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備驗。 【備註】1、以上所繳各項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變造者,除取消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 責者,由報考者自行負責。 2、如學經歷證件與國民身分證上所載姓名不同者,請繳驗戶口名簿,並繳交一 份影本。 3、現役軍人應檢附102年02月03日以前退伍之切結書。 捌、 甄試: 一、甄試時間:102年02月05日(星期二)下午13:30起。 應考人應於當日13:10至13:20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准考證至本校教務處報 到。13:30開始唱名,唱名三次未到者以棄權論,如有冒名頂替,除取消 甄試及錄取資格外,並依法究責。 二、甄試地點:大寮國小(詳細地點甄試當日報到時公布)。 三、甄試項目及比例: (一)試教(60%): 1、時間:10~15分鐘。 2、版本及科目:康軒版英語科(五下)任選一單元。 3、繳交3份簡案(請於甄試當日報到時繳交)。 (二)口試(40%) 1、時間:5-10分鐘。 2、內容:以個人經歷、教學實務、教育理念、教學知能為主。 玖、成績通知及錄取公告: 一、甄選成績於102年02月05日(二)下午17:00前公告於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路—教職員甄選公告 (http://ap1.kh.edu.tw/people/select/out_screen.jsp)及本校校園行政佈告欄 (http://web1.dlp.ks.edu.tw/school/web/index.php)並將成績單寄發各應考人員。 二、成績複查者,請於102年02月06日(星期三)上午09:00-11:00,攜帶准考證親自至本校教務處課務組提出辦理。 三、錄取人員名單於102年02月06日(星期三)下午14:00後,公告於高雄市政府教 育局網路—教職員甄選公告 (http://ap1.kh.edu.tw/people/select/out_screen.jsp)及本校校園行政佈告欄 (http://web1.dlp.ks.edu.tw/school/web/index.php) 拾、錄取、候用及報到日期: 一、錄取: (一)總成績未達70分以上不予錄取。 (二)總成績達70分以上者,依總成績高低次序錄取,其餘人員列冊候用(錄取人員未 報到或學期中再出缺,則依序遞補足本次缺額為限)。錄取人員須於102年02月 07日(星期四)上午9:00-12:00親自到校報到,逾時未報到者以棄權論,並由 候用人員遞補之。 (三)成績總分相同時,以試教成績高者優先錄取,若又相同,則抽籤決定錄取先後次 序(抽籤時間另行通知)。 二、任用期間如經學校考核服務成績不良者,經本校教評會審議後予以免職。 三、經錄取之代課教師,應於報到後一週內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X光透視證明), 如發現身心不健全(肢體殘障除外)或法定傳染疾病者,撤銷其資格。
拾壹、附則: 一、繳驗之各項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變造者,除取消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者,由 報考者自行負責。 二、錄取人員如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暨教師法第14條第一項各情事之 一者,不予聘任。已聘任者,經提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7條之規定決議通過後,由校長解聘之。 拾貳、本甄選簡章經本校教評會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並上網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若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備註】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 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屬實者。 第三十三條:有痼病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 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教師法第14條第一項: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 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教師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 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 |